
穗府辦函[2018]10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7日
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濟工作規定》《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災害。全面履行職能,把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助的首要任務,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2)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充分發揮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的指導、協調作用,加強有關單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和配合,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形成統一領導、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配合密切、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工作機制。
(3)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實現群眾自救、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組織體系
2.1市減突委
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市長。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
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交委、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委、城管委、體育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氣象局、應急辦、公安消防局、科協、地震局、紅十字會。
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減災委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重大防災及災后重建基建項目,協調落實建設資金;協調做好救災糧食調撥工作,保障糧食市場供應;會同市農業局確保受災期間糧油市場價格穩定;會同市財政局、農業局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政策。
(3)市教育局:負責做好災后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負責對學生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宣傳教育和演練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指揮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維護災害現場治安,配合做好受災地區人員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收集、匯總并統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和儲備市級災害救助物資;指導做好災民安置、慰問工作;負責困難群眾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請、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撥以及市配套的救災款物;指導做好災后救助和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承擔市減災委辦公室相關職責。
(6)市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款及時到位。
(7)市國土規劃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核查地質災害災情與誘發因素,實時掌握災情險情動態信息,分析、預測發展趨勢,根據災情、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防范措施和建議;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報送地質災害災情信息;指導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按規定對災后重建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給予優先辦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8)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以及災后重建設施施工管理工作;指導各區開展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9)市交委:負責組織災民和抗災救災人員、物資、設備的道路運輸,組織搶修負責管養的損毀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設施,保障搶險救災車輛的優先免費通行,核定管轄交通設施因災損失情況和損失數據。
(10)市水務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水務系統的三防工作;組織開展水務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儲備防汛搶險救援物資;實施水務災害的搶險救援;修復毀壞的水利設施;核定水務災害損失情況和損失數據,損失數據及時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
(11)市農業局:組織開展農業、海洋、漁業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指導災后農業恢復生產;核定農業因災損失情況,損失數據及時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
(12)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森林防火,森林火災撲救;組織開展林業病蟲害、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防治;核定林業因災損失情況,損失數據及時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
(13)市衛生計生委:做好災區群眾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工作。
(14)市城管委:負責收集、運輸和處理災后生活廢棄物并實施監督管理。
(15)市體育局:負責提供市屬公共體育場地(館)設置應急避護場所;救災工作需要時,開放市屬公共體育場地(館)設置的應急避護場所,協助做好接收、安置災民工作;指導做好市屬公共體育場地(館)防災減災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16)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17)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18)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負責氣象災害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做好救災氣象保障,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鑒定和宣傳工作。核定本系統氣象災害損失情況,損失數據及時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
(19)市應急辦:協助市領導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和指示。
(20)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撲救火災,做好消防科普宣傳工作,積極參與搶險救災。
(21)市科協:負責協調所屬學會防災減災救災科技服務活動;組織所屬學會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
(22)市地震局:負責開展地震災害的監測及趨勢分析;做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演練;協助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地震災害調查及損失評估,并同時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參與制定震區恢復重建規劃。
(23)市紅十字會?_負責在救災救助中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力量,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參與救災、搶救傷病員和災后重建。
2.2市減突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市減災委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擬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及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會同有關單位擬訂防災減災救災規劃。
2.3區減災委
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2.4專家組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組,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災情評估和災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3預警處置
3.1預警預報
國土規劃、水務、農業(海洋)、林業、地震、氣象等單位要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市國土規劃委負責)、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市水務局負責)、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海洋災害預警信息(市農業局負責)、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市地震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氣象局負責)等。
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和地區通報。
3.2預警響應
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相關部門發布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及時啟動預警響應,提前采取應對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區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指導各區民政部門提前做好群眾轉移安置、調運救災物資和開放應急避護場所等防災救災各項準備工作。
(4)及時向市政府、市減災委報告,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5)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自身職責做好相關應急救災準備工作。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應急響應
按照自然災害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I級、II級、III級、IV級4個等級。
4.1I級響應
4.1.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啟動I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要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萬間或70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以上,或50萬人以上。
4.1.2啟動程序
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命令。
4.1.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全市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市減災委會商會,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組及有關受災區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民政局、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機關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
(6)市發展改革委、農業局等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鎮村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傳部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市民政部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災情穩定后,根據市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民政局、受災區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2II級響應
4.2.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啟動II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要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2萬間以下,或4000戶以上、7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或3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4.2.2啟動程序
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II級響應的建議,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決定,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命令。
4.2.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全市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組及有關受災區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民政局、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傳部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8)災情穩定后,受災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III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啟動III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要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或2000戶以上、4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4.3.2啟動程序
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III級響應的建議,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決定,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命令。
4.3.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組織協調全市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民政局、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4IV級響應
4.4.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啟動IV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要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或1000戶以上、2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或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4.4.2啟動程序
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啟動IV級響應的建議,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長)決定,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命令。
4.4.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全市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民政局、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市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5響應終止
災情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減災委相應領導決定。
5信息報告和發布
5.1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收集和提供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市減災委。
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及部門間共享工作。
5.2信息發布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要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和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災后處置
6.1災情評估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以上自然災害,市減災委辦公室在災情穩定后,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綜合會商等方式核定災情。
6.2過渡期生活救助
(1)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區民政部門按照“無住房、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核定標準確定過渡期需政府救助對象,填寫過渡期生活救助人口一覽表報送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財政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下撥(或聯合行文向省民政廳、財政廳申請)市級救助資金,對符合過渡期救助條件的受災群眾給予生活救助。
(3)市民政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6.3冬春救助
(1)區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匯總當年災區群眾的生活情況,核查生活困難的災民,確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對象,填報
《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于10月15日以前報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財政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下撥(或聯合行文向省民政廳、財政廳申請)市級救助資金,為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提供御寒物資、糧食等基本生活救助。
6.4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1)因災倒損住房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災害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房屋重建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充分考慮防災減災因素。
(2)恢復重建要充分尊重災區群眾意愿,釆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途徑解決。
(3)市民政局、財政局按照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下撥(或聯合行文向省民政廳、財政廳申請)重建補助資金。
(4)倒損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市、區兩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5)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單位根據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區恢復重建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專業和技術優勢,統籌利用社會資源,積極幫助災區群眾做好基礎設施、倒損住房修繕和重建等工作。
(7)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等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區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區兩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
(1)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2)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3)救災資金預算不足時,市和區財政安排的預備資金要重點用于災民的生活救助。
7.2物資保障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建標121—2009)的要求,建立健全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和各區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整合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倉庫,對所儲備的救災物資和儲備倉庫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2)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要按照救災物資儲備工作要求,儲備救災所需物資,并根據救災物資消耗、變質、過期等情況,及時補充儲備相應救災物資。
(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對容易過期變質的救災物資,應與供應商(廠)家簽訂緊急供貨協議,保證救災工作的需要。
(4)編制和完善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和救災物資代儲商家名錄,完善救災物資應急釆購、更新、緊急調運等工作制度。
(5)市、區人民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救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7.3人力保障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7.4通信保障
通信運營等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暢通,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7.5交通保障
要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運輸保障體系、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機制和應急救助“綠色通道”機制,實現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鐵路、公路、民航、水運等部門做好災區救災和受災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和設備的優先運輸。
7.6設施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規模等情況,充分利用學校、禮堂、廣場、公園、體育文藝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護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儲備必要物資,用于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
7.7動員保障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街(鎮)、村(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訂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8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8.2宣教培訓
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協調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教育和宣傳活動。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防災減災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臨災自救互救能力。積極引導社會組織針對基層社區特點和居民群眾實際需求,以群眾喜聞樂見、寓教于樂、互動參與的方式,多渠道、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增強群眾災害防范意識。
8.3責任與獎懲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以及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預案管理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中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雷電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赤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3)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實施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可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4)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5)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穗府辦〔2014〕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