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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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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22
  •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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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5〕200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和《廣東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4號)等有關規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

2015年7月6日

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切實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干旱、洪澇災害,地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雷擊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赤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是指:

(一)中央和省下達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自然災害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金等救助資金和救援物資。

(二)市本級及各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冬春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撫慰金、自然災害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救災物資儲備資金等救助資金和救助物資。

(三)市本級及各區人民政府接收的捐贈或者募集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

第五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方針。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應該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確定對受災群眾的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無償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第二章救助款物的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上年受災情況、救助資金需求以及當年災害預測情況,每年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建立救助資金保障機制。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倉庫。市級儲備倉庫按照緊急轉移安置12萬人的標準進行救助物資儲備,區級儲備倉庫按照緊急轉移安置7千人的標準進行救助物資儲備。

第八條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慈善募捐管理工作,指導慈善募捐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接受社會捐贈,籌集救助款物。

第九條對接收的捐贈或者募集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管理。對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捐贈款物,市、區民政部門可根據災情和災區實際需求,統籌安排、統一調配救助款物。

第十條市、區民政、財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救助專項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審核撥付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按標準及時足額發放到災民,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扣,不得將救助物資折款發放。

第十二條可重復使用的救助物資使用完畢后,由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回收、清洗、消毒和修復、補充。

第三章救助款物使用范圍和發放標準

第十三條救助款物使用范圍:

(一)災害發生地區受災群眾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救助;

(二)幫助因災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過渡期生活困難;

(三)災害遇難人員喪葬及家屬精神撫慰;

(四)因災倒塌住房(全倒戶)恢復重建補助;

(五)因災困難群眾的損壞住房維修補助;

(六)因災困難群眾的冬春生活救助;

(七)生活類救災物資緊急采購、儲備和運輸的支出;

(八)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可直接用于災民救助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救助款物發放標準:

(一)災后應急期生活救助以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確保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住處、有病可醫;

(二)災后過渡期生活救助:按照不低于當年本區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資金,救助時限一般為3個月;

(三)災后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向因災“全倒戶”按一般每戶合計3萬元、五保戶5萬元的標準發放房屋重建補助資金;

(四)因災損壞住房維修補助標準,依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分兩個檔次給予補助:一般損壞房每戶按2000元、嚴重損壞房每戶按5000元的標準發放房屋維修補助資金;

(五)因災遇難人員喪葬及家屬撫慰金標準:按照每名遇難人員2萬元的標準向其家屬發放;

(六)保障災民御寒衣被的基本需求;

(七)有傷病的,根據傷病和家庭困難程度依據當地低保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章救助款物申報、發放程序

第十五條過渡期生活救助對象、災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因災困難群眾損壞住房維修補助對象、冬春生活救助對象的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災民以戶為單位申請或者村(居)民小組提名,村(居)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或提名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民主評議,并逐戶核實,登記造冊。

(二)村(居)民委員會應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村(居)民姓名、救助種類等有關情況,在村(居)務公開欄或村(居)委辦公所在地張榜公示5日。

(三)經公告無異議或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在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的具體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意見等申報資料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

(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完畢,并報區民政部門復核。

(五)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符合條件的,要立即辦理款物發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發放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六)以戶為單位建檔,由區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印制,填報時一式兩份,分別由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

第十六條救助資金原則上一律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實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通過“一卡通”直接發給救助對象,不得再通過現金以及由街鎮代領代發等方式墊付。

第十七條實行實物救助的,要盡量對采購的物資統一標識,并登記造冊,實名簽收,以便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救災應急處置工作急需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直接向受災群眾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后補辦、完善手續,并作出相關情況說明。

第五章災情報告與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發生嚴重和特別嚴重自然災害后,應統一由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災情匯報,并抄送市民政、財政部門。

災情匯報內容應詳細說明災害發生的時段、區域范圍、受災人口、生命財產損失情況、投入抗災救災資金和物資情況等。

第二十條發生嚴重和特別嚴重自然災害后,區人民政府難以承受救助款物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救助款物申請。救助款物的申請應詳細說明申請市人民政府補助的資金、物資的數量、種類及用途等。

第二十一條災情穩定后,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工作。區民政部門應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在8日內完成災情核查工作,并向市民政部門報告。市民政部門接到區民政部門災情核查報告后,應在5日內完成災情抽查核實工作,并向省民政廳報告。

第二十二條區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受災實際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綜合承災能力以及救災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救助方案。

第二十三條市、區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限將自然災害救助物資運送到災區。

第二十四條市、區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限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劃撥到災區。

第二十五條市、區救助款物信息按照中央和省的規定在本級資金管理平臺、部門門戶網站或本地規定的其它媒介平臺公開(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公開內容包括: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等。

第六章救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完善救助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制度,并按規定加強對救助資金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救助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項核算,并實行救助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申請人和救助對象采取謊報、隱瞞、偽造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由區民政部門責令限期交回騙取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并按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部門出臺新救助標準的,按新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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