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通過GMP認證的車間組織生產膠劑和糖漿劑相關品種,膠劑品種已上市銷售,且更改、套用生產批號。 1、企業于2016年7月開始,對西區老車間內進行改建,并將內包及外包設備遷至西區新建車間,企業自述2016年9月10日起西區車間全面停產,目前新建車間及改造后的老車間均未通過GMP認證。 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新改建的膠劑前處理、提取車間、煮膠、凍膠等工序正在進行生產,涉及的產品批號有1612311、1701011、1701021、1701031、1701041、1701051、1701061、1701071、1701081、1701091、1701101。在新建車間二樓一雜物間內發現的一份“進廠原輔料總賬”的記錄紙上顯示,公司在2016年10月后仍在進行膠劑生產。 2、現場對部分生產人員進行詢問,均承認除工藝驗證批次產品外,公司在新建車間還生產了濃維磷糖漿24批、阿膠32批、鹿角膠21批、龜甲膠 13批,上述批次產品均未能提供批生產記錄和批檢驗記錄。公司高效液相檢驗人員承認除對工藝驗證的3批阿膠、3批鹿角膠和3批龜甲膠進行過檢驗外,對其他66批次膠劑產品未進行檢驗(濃維磷糖漿不需進行高效液相檢驗),膠劑成品取樣記錄中也沒有相關批次產品的取樣記錄。公司化驗員自述對濃維磷糖漿進行了檢驗,但是沒有做記錄。 3、公司將上述66個批次未經檢驗的膠劑產品套用以前所生產產品的批號銷售出廠,具體套用批號為阿膠:1501031、1604261、1605151;鹿角膠:1605071、1605091、1605291、1606211;龜甲膠:1602161、1603061、1605011。經對部分生產人員進行詢問,均承認此66批次膠劑產品套用生產批號的行為,所選擇的批號為車間自主決定,采用以前所生產的產品批號,為逃避檢查,批生產記錄、包材領用記錄及成品入庫記錄均沒有填寫。 在新車間生產的24批次濃維磷糖漿暫未銷售;套用批號的66批次膠劑產品已部分銷售出廠,部分存放于公司凍膠間、凝膠間、晾膠間及暫存間。因公司未填寫批生產記錄及入庫臺賬,無法準確核對套用批次產品重量及銷售去向,經對公司銷售人員詢問,公司確認約有45000公斤左右的套用批號膠劑產品銷售出廠。 4、在二樓膠劑車間包材間發現有少量回收的阿膠、龜甲膠、鹿角膠等產品,其中一盒批號為1409061的回收鹿角膠包裝上還附有售價798元的零售標簽,經對膠劑車間包裝人員詢問,確認將1批阿膠、2批龜甲膠、4批鹿角膠共計7批退貨產品進行回收,在新車間重新進行包裝,并更改藥品批號。 二、為應對監督檢查,企業設立三套賬目。 1、現場檢查調取企業中藥材分類臺賬過程中,在其檔案室發現了兩本《中藥材分類臺賬西區》(2016年1月至6月),分別用鉛筆標注飛行檢查與GMP,經詢問庫管人員,其承認企業為規避檢查設立了三套賬目,為與其三套批生產記錄相對應,倉儲部門建立了相應的三套賬目。隨后,從其辦公地提供了第三本《中藥材分類臺賬西區》(2016年1月至6月),無任何標注。 2、在存放上述分類賬的檔案柜中發現了兩本《批生產指令西區》,指令時間分別為2016年1月至6月、2016年3月至6月。 (1)兩本指令中存在同批號的產品投料量不一致的情況。如:龜甲膠(批號:1603061),龜甲投料一本記錄為1500kg,另一本為1000kg;阿膠(批號:1604251),驢皮投料一本為3000kg,另一本為2000kg。 (2)兩本指令中的其中一本指令批數多于另外一本,如:《批生產指令西區》(2016年3月至6月)中的阿膠(批號:1603251)、鹿角膠(批號:1603291、1604231)、龜甲膠(批號:1603311、1604031、1604171),在另一本《批生產指令西區》(2016年1月至6月)中均無相關記錄。生產和倉庫相關人員均承認為與不同的記錄內容相對應,生產部下達了不同的批生產指令。 企業負責人最終承認該企業存在三套帳的情況,其中一套為真實賬,一套為抽檢不合格預減輕處罰而設立(低收率),一套為市場反饋價格偏低而設立(高收率)。企業未能提供相應的三套批生產記錄與批檢驗記錄。經與生產倉庫人員核實,均確認企業建立了三套記錄用于規避檢查。 三、關于違法添加問題。 1、現場檢查時在企業生產部辦公室發現一本空白紙上手寫的近幾年“三膠”產品的生產批次、產量、及進、出中間站的日期統計數,并在生產部辦公室內一臺電腦上的U盤調取到該企業內部用于統計投料量與生產量的2016年三膠生產記錄,該記錄詳細記錄了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生產三膠(阿膠、鹿角膠、龜甲膠)的投料添加情況,其中出現多個物料代號,如:驢皮A、B、C、D、P;鹿角A、B、C;回火膠、糖膠、老膠等。該記錄反映出企業在生產鹿角膠與龜甲膠時添加了大量的(50-80%)的驢皮D膠。如龜甲膠(批號:1601061)原料為驢皮D+驢皮P,投料量3509.4kg,添加龜甲210kg、回火灰分不合格膠(批號:1512081)580.6kg;鹿角膠(批號:1605061)原料為驢皮D(白邊),投料量2987.6kg,添加鹿角C(批號:1603291)225kg。 針對記錄中的物料代號與添加問題,檢查組對其生產負責人進行了詢問,其承認在鹿角膠與龜甲膠的生產過程中 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添加,以達到提高收率降低成本、產品符合法定標準而又能規避檢查的目的。其中驢皮A為質量好的驢皮;驢皮B為質量一般的驢皮;驢皮C為質量較差的驢皮;驢皮D,2015年前為雜皮(以牛皮為主的多種動物皮),2015年采用驢皮,2016年為駱駝皮;驢皮P為用于調配的多種動物皮,有駱駝皮、驢皮和鹿皮;潮皮為吸水后較潮濕的皮;鹿A為鹿角;鹿B為鹿角與頭部連接處的骨化物;鹿C為鹿皮;回火膠為成型不好或其他原因不合格的膠;配比膠為駱駝皮或鹿皮熬制后的膠;膠末為放置后沉淀于下層的膠;雜碎皮為牛皮、驢皮等小塊的皮料;大塊阿膠為塊型較大的阿膠,用于添加使用;炒白邊為鹿角膠上層白色的泡沫。 2、該企業稱其違法添加行為是由于龜甲膠、鹿角膠不易凝結成型。2014年之前,在龜甲膠、鹿角膠中添加黃明膠(牛皮膠)作為助凝劑;2014年之后,因阿膠中增加牛皮源監督檢測項目,為避免添加黃明膠對阿膠的影響,則改為添加阿膠,添加量在30-50%左右不等,其后在龜甲膠、鹿角膠監督檢驗標準實施之后,添加量調整至5%;2016年3月之后改為添加駱駝皮膠(驢皮D),添加量約為50-80%,其中添加量在50%左右的定義為高配,市場售價較高,其余均為低配,同時還存在以鹿皮(鹿C)替代鹿角投料情況。 企業為了不留證據,在采購付款、驗收入庫、生產檢驗等環節均未留存相關的記錄,經詢問相關人員,證實主要添加物驢皮D為駱駝皮。驗收經相關人員稱重確認數量后入庫,不填寫請驗單,不記錄物料臺帳,供應部經理填寫付款申請書,由財務經理按照驢皮款的付款事由進行付款。提取車間相關人員領用不填寫領用記錄,一次性全部領取庫中的駱駝皮投料生產,亦不填寫相應的生產記錄。 四、涉嫌編造、篡改批生產記錄。 2017年1月10日上午9時,檢查組進入湖北康源藥業進行飛行檢查,在該公司一樓會議室,發現公司相關人員正在按照制定好的修改內容對2016年3月的濃維磷糖漿(批號1603206)與2015年11月的龜甲膠(批號1512051)等批生產紀錄進行修改,在龜甲膠(批號1512051)批生產記錄封面有“報告單上請驗日期應是1月24日”標注字樣;現場另發現在多頁空白紙上手寫的自2014年以來所要修改的批生產記錄的人員分工、品種、批號、修改的內容等。 五、其它問題。 1、用于膠劑含量測定的賽默飛U3000高效液相色譜儀計算機修改過系統時間,涉及批次為2016年9月16日檢測的鹿角膠1606151及阿膠1604251,2016年10月13日檢測的龜甲膠1605011及阿膠1604271,主要原因系在自檢過程中發現鹿角膠1606151及阿膠1604251兩批產品已經發貨,但含量測定圖譜不全,后通過修改系統時間方式進行補充。 2、中藥材鹿角、龜甲未按規定留樣,批號1501191、1501201、1501211產品未留樣;阿膠(批號1403081)穩定性考察留樣數減去考察用量后剩余數跟實際數量不符;2014年“三膠”產品穩定性考察均未做24個月考察;持續穩定性考察用恒溫恒濕間空調故障,檢查時未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