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廣州市場監管系統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扎實推進民生領域廣告、互聯網廣告等各項專項整治行動,對各類廣告違法行為重拳出擊,有效維護了全市廣告市場秩序,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公布2024年廣告監管“十佳案件”。
一、廣州某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當事人在天貓旗艦店發布所售電動自行車廣告中,存在夸大宣稱車輛續航里程,通過組織虛假交易提升網店銷量的方式,虛假宣稱“月銷3000+”“穩居雙板TOP1,電動自行車熱銷榜 電動自行車好評榜”的商品銷售狀況;銷售不含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與強制性認證證書電池容量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在證書暫停期間仍出廠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的規定,被處沒收違法所得72萬元、罰款59萬元。
評析:本案中虛假電動自行車廣告及銷售不按法定要求配置鋰電池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的法制秩序,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極大增加了車輛的安全隱患。電動車廣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規格、銷售狀況等信息應當真實,不能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廣州某茲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未經審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案
案情:當事人在快手平臺直播帶貨,銷售2款普通食品、1款保健食品,發布未經審查的保健食品廣告并聲稱“沒有任何副作用”,推介普通食品聲稱有減肥作用,聲稱含有某成分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處罰款25萬元。
評析:直播帶貨不是法外之地,部分主播和商家為追求利益,夸大食品功效,甚至虛假宣傳其具有保健功能,嚴重誤導消費者,需要進一步規范。直播中銷售食品應當真實可靠,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暗示產品為保障健康所必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直播中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也應當需經過審查并取得批準文件,同時需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重要信息。
三、廣州德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借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在其經營的美團店鋪發布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的商品或服務的劃線價、折扣價;在其經營的美團店鋪中的“美團相冊”利用患者形象進行宣傳,發布患者診療當天取模、當天戴牙、當天吃蘋果的視頻內容;在其微信公眾號以科普形式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六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處罰款15萬元。
評析: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勿借宣傳歌頌“愛國愛黨”之名,行宣傳推廣“自身商業特色及優勢”之實,要保持革命文化、紅色文化傳承的純粹性,勿讓“紅色精神”轉變為“紅色商業”。
四、廣州某心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教輔材料發布廣告違法案
案情:當事人通過在教輔材料封底印制二維碼,該二維碼關聯的微信公眾號中,含有介紹公司及產品的廣告內容,并提供了購買商品的鏈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處罰款6萬元。
評析:學科類培訓的經營要規范,在校外培訓廣告合規方面要注意: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校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五、廣州市荔灣區某某顏貿易商行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當事人員工在抖音平臺個人賬號直播銷售店內產品18K金水晶超七多圈手串。為吸引消費者、提高交易量,該員工宣傳明星佩戴產品后好運并事業發展順利,暗示消費者效仿購買使用以獲取好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的規定,被處罰款2.5萬元。
評析:珠寶行業線上銷售活躍、蓬勃發展,但行業發展應有序健康,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引導良好的社會風尚。本案中反復列舉明星佩戴水晶以后事業發展越來越好的例子,持續暗示、誘導消費者通過效仿明星佩戴水晶從而獲取好運,以此推銷商品,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直播場景下有些企業企圖通過員工“個人賬號”規避監管,但商家使用員工個人賬號進行商品推廣時,仍需為廣告內容負責。
六、上海某向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當事人受廣州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委托,在廣州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門店3公里范圍內的廣州小區電梯空位發布38幅醫療美容廣告海報,當事人發布的上述廣告內容與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對應的廣告樣本完全不同,且含有“不開刀去眼袋”“無痛無痕”“治療后不反彈”“即做即走”“15分鐘去眼袋”等字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處沒收廣告費用1900元、罰款2500元。
評析:電梯廣告的健康發展直接關系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醫療美容廣告內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極易誤導消費者,可能引發消費者對醫療美容服務的錯誤認知,甚至造成健康風險。電梯廣告的廣告發布者也應嚴格履行廣告內容審查義務,確保其合法合規。
七、廣州某黃醫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從事廣告違法行為案
案情:當事人將廣告包裝成健康科普視頻,并巧妙地偽裝成現場直播節目,宣傳普通食品能治療“腰間盤突出”“風濕”“關節疼”等疾病,并發布有“糖尿病患者好評:服用30天,可明顯減輕乏力、視力模糊、壞疽等癥,全面補充糖尿病人因控制飲食導致的營養不良、免疫低下等,長期服用,百日自動恢復,胰腺功能恢復,不用再打胰島素,糖尿病奇跡康復”等廣告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通過組織員工拍攝、制作廣告視頻,包裝成由醫師科普健康知識的直播節目,分期通過微信群聊、一對一微信聊天兩種方式大量發送鏈接或視頻給潛在消費者觀看,并同時制作宣傳冊包裝成知識刊物隨貨附贈及郵寄大量派送給潛在消費者,達到宣傳其商品的效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被處罰款13.5萬元。
評析: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朋友圈的私域流量隱蔽化營銷成為不法商家追逐利益的新手段,形成了一條難以被傳統廣告監測工具捕捉的封閉傳播鏈條。醫療資質的“寄生式”濫用現象也愈演愈烈,出鏡人員以醫師、演員雙重身份誤導消費者,并利用“合作出鏡”規避法律責任。嚴重損害了互聯網辨識度較低的中老年群體的合法權益,更導致部分消費者因輕信虛假宣傳而延誤了正規治療,給他們的身心健康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對此,市場監管部門不斷提高執法技術水平,加大對私域流量隱蔽化營銷的整治力度,嚴厲打擊食品醫療化產業鏈中的違法行為。
八、某岸(廣州)文化藝術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情: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廣告,使用“2023屆某岸學子斬獲:廣州美術學院465張合格證,單科95分以上6席,240分以上52人,錄取人數占全省1/8。帶你7天,直擊廣美。23屆學子廣州美術學院錄取人數134人,廣州美術學院省內錄取8人中有一位某岸學子。”等文字進行宣傳,并公示了五位狀元、五位單科狀元的姓名和照片。當事人發布的教育培訓廣告中,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并利用了受益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被處罰款13萬元。
評析:教育培訓行業市場競爭加劇,部分機構為吸引生源采取夸大宣傳、虛假承諾等違規手段。雙減”政策實施后,明確要求規范校外培訓廣告,嚴禁夸大效果、制造焦慮等行為。教育、培訓效果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學員自身努力程度、學習方法等,作出保證性承諾極易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基于不切實際的預期作出選擇。利用受益者名義作推薦、證明,雖可能基于真實案例,但同樣存在片面展示、夸大效果的風險,干擾消費者的理性判斷。教育培訓類廣告宣傳應遵循法律底線,真實、合法、準確地傳達信息,不得為追求商業利益而忽視法律規定。
九、廣州某同工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從事違反廣告綜合性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案
案情: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關于“發展中國展望世界”的廣告,使用了外形輪廓類似于中國地圖的圖片以展示其公司在全國的業務發展區域及營業網店,上述圖件存在“1、漏繪我國釣魚島、赤尾嶼、南海諸島等重要島嶼。2、中國國界線嚴重變形,未能正確表示我國版圖范圍。3、甘肅省、青海省多段省界繪制有誤”等問題,不符合國家地圖管理有關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被處罰款20萬元。
評析:在商業廣告中使用中國地圖應當嚴格按照《地圖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社會公眾可以在自然資源部主辦的標準地圖服務網站免費瀏覽、下載標準地圖,直接使用標準地圖時需標注審圖號。同時,如要對使用的中國地圖進行編輯或者改動,必須履行向有關部門送審程序,以確保準確無誤地使用。
十、廣州某某某博生物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和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案情:當事人通過其經營的淘寶網平臺網店,銷售“NMN18000”食品時,自行設計、制作及發布了“抗衰老”“DNA修復”“提高腦功能,加強認知力”“修復受損細胞”“改善眼睛功能”“抑制與年齡相關的體重增加”“提高體內降糖細胞活躍度”“改善線粒體代謝”“預防與年齡相關的基因表達變化”等內容的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
同時,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配料中含有“β-煙酰胺單核苷酸”(NMN),該原料未獲得我國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因此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處沒收違法所得2.38萬元,罰款10萬元。
評析:近年來十分火熱的“不老藥”食品NMN(β-煙酰胺單核苷酸)在各大電商平臺熱銷,隨之而來的虛假宣傳、非法經營等,給消費者帶來了諸多困擾。以NMN食品為例,未獲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在我國內地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食品廣告關乎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和行業經營秩序,食品行業要加強自律,規范涉及新原料食品的廣告和生產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