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越秀區潤心堂美食店
地址(住址):廣州市越秀區禺山市場新街3號1-3層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黃曉亮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
2019年8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廣州市越秀區禺山市場新街3號1-3層的廣州越秀區潤心堂美食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如下:1.當事人現場出示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為廣州越秀區潤心堂美食店;2.當事人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登記事項為“主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小型餐館),經營項目: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熱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不含自釀酒)”;3.現場發現印有“爆數の味屋”、“法羅群島三文魚 2片 20”等字樣的“點餐牌”;4.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收銀機內發現1份顯示“爆數の味屋 菜品銷售表 結算日:2019-07-16 零時至2019-08-16零時 實收7257.96”等內容的統計表。5.現場有顧客就餐。
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投資人黃曉亮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2.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8月15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3.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9月10日對投資人黃曉亮進行詢問調查制作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
4.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食品原材料供貨商廣州市美漁食品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相關食品原材料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2190164333101001CR1、A2190164333101003CR1,共2份)的復印件各一份;
5.當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銷售憑證》(票據編號:0000357、0002953、0002777、0002626、0001894)共5張,的復印件各1份。
6.當事人簽名確認的《證據復制(提取)單》(編號:190201501、190201502、190201503、190201504、190201505、190201506)共6張,各1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第十二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第六十條 。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當事人涉嫌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八)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可以從輕處罰情節:……(八)配合查處其違法行為的……”;根據《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可以從重處罰情節……(三)違法行為持續、連續時間達3個月以上的……”;因此根據《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認定裁量情節的基礎上,經過綜合考慮得出下列裁量結果:……(三)一般處罰,是指對應予罰種全部給予(對可予罰種可視情況選擇全部給予、部分給予或不給予),并且對有幅度的罰種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嚴厲程度一般的處罰。罰款的一般處罰,是指[(X-Y)×40%+Y]≤F≤[(X-Y)×60%+Y]……”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予以一般處罰。罰款29750元[(50000元-5000元)×55%+5000元=29750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7257.96元;
二、罰款29750元。
罰沒款合計37007.96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83號;電話:020-37634674)或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020-85590146)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公 章)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