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梁建華(廣州市蘿崗區梁華蔬菜檔)
地址(住址):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性別: 職務:
違法事實:
根據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0:食監2019-11-0041)顯示:梁建華(廣州市蘿崗區梁華蔬菜檔)于2019年10月31日銷售的芹菜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由于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標準要求“≦0.05mg/kg”,實測值為1.19mg/kg),被判為產品不合格。
相關證據:
1、當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2、本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3、詢問筆錄1份;
4、《檢驗報告》(N0:食監2019-11-0041)及送達文書;
5、供應商證照、進貨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免予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彭城東路16號,電話:81743215)或者黃埔區人民政府(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香雪三路1號-a棟)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