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市奔裕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福涌村沙渡公路17號101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營業執照 編號:91440101552353533Y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景生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
2020年3月25日,廣州市食品檢驗所、廣州市酒類檢測中心受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10日的紅豆糕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0年4月14日,廣州市食品檢驗所、廣州市酒類檢測中心就上述紅豆糕作出01SC2003GD024號《檢驗檢測報告》,該報告反映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紅豆糕不合格,具體的檢驗結論是經抽樣檢驗,該樣品微生物項目(菌落總數)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10日的紅豆糕共生產200袋,生產成本4.58元/袋,銷售價格5元/袋,貨值金額1000元(200袋×5元/袋)。該批紅豆糕當事人自檢使用5袋;于2020年3月15日銷售給廣州市荔灣區海格食品商行175袋,銷售單價5元/袋,銷售金額875元;廣州市食品檢驗所、廣州市酒類檢測中心于2020年3月25日從當事人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9袋;另有11袋當事人沒有銷售或者使用。綜上,當事人共計銷售該批紅豆糕175袋,銷售金額875元,銷售利潤73.5元[(5元-4.58元)×175袋]。2020年3月30日,廣州市荔灣區海格食品商行向當事人退回上述批次紅豆糕16袋。2020年4月25日,當事人從廣州市荔灣區海格食品商行召回上述批次紅豆糕135袋。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紅豆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其違法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10日的紅豆糕食品數量為200袋,貨值金額為1000元,違法所得為73.5元。當事人召回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紅豆糕135袋,成功召回涉案產品60%以上,并另退回了16袋,合計控制產品151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
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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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73.5元。
二、沒收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10日、凈含量為500克的紅豆糕27袋。
三、并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廣州市區縣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進行刷卡繳納罰款,也可以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的《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廣州銀行繳納罰沒款(收款人全稱:廣州財政代收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地址、電話: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401室、020-84636756)或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電話: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020-85590146)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