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市從化鰲頭群國商店
地址(住址):廣州市從化區鰲頭鎮新城市場內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謝國華 性別: 職務:
違法事實:
根據廣州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01041900023895)顯示,當事人經營的羊肉(生產日期:2019年10月28日,規格:散裝稱重)的“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告知當事人檢驗結果和復檢等相關事宜,當事人表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相關證據: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經營者身份情況;
2.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照片證據3張,證明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羊肉的事實、當事人違法所得以及貨值金額;
3.《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NO.0019574)、廣州海關技術中心出具檢驗報告(編號:01041900023895)和檢驗結果確認回執各1份,證明被抽樣單位信息、涉案羊肉檢驗不合格的事實和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4.供應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貨單據各1份,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部分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羊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給予警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羊肉的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04元;2.罰款10000元。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204元;
3.罰款10000元。
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鰲頭市場監督管理所通過廣州市非稅收入系統繳納罰款,或者憑鰲頭市場監督管理所出具的繳款通知書到相關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從化區街口街青云路70號,聯系電話:62163070)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聯系電話:85590146)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