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市花都區新華夏友蔬菜批發行
地址(住址):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湯小英 性別:女 職務:
違法事實:
你銷售的“有機綠豆芽”(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20年3月18日)檢測結果顯示“6-卡基腺嘌呤”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底11號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你銷售上述“有機綠豆芽”數量35斤,進貨價0.6元/斤,銷售價0.8元/斤,進貨金額是21元,銷售收入28元,違法所得7元。
同時你具有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相關證據:
1、檢測機構廣東省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出具的編號為S20160153-5a號的《檢驗報告》1份;
2、執法人員于2020年5月5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夏友蔬菜批發行進行現場檢查的《檢查筆錄》1份;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夏傳友進行詢問的《詢問調查筆錄》2份;
4、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當事人經營者湯小英、被委托人夏傳友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各1份;
6、廣州市花都區花城政軒美食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7、廣州市花都區花城政軒美食店負責人曾成釗、被委托人江恩龍身份證和委托書復印件各1份;
8、江恩龍詢問筆錄復印件2份;
9、江恩龍提供的進貨單據復印件1份;
10、廣州市政匯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法人陳彬賢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各1份;
11、廣州市政匯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你銷售的“有機綠豆芽”(規格:散裝,購進日期:2020年3月18日)檢測結果顯示“6-卡基腺嘌呤”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底11號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所指的行為,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的違法行為。
本局于2020年5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穗花市監聽字(2020)第050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你(單位)違法行為輕微,且危害后果較為輕微的情形,根據《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應當減輕處罰情節:……(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危害后果較為輕微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對你(單位)給予減輕處罰。
本局決定責令你立即改正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及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有機綠豆芽的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7元;2、處
以5000元罰款。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指定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荔灣區彭城東路16號,電話:81743215)或者花都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迎賓大道89號)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