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由:廣州市金洋海產貿易有限公司涉嫌經營“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抽檢不合格“龍利魚”案
當事人:鄭瑞柱(廣州市金洋海產貿易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
2019年12月20日,廣州市金洋海產貿易有限公司位于廣州市荔灣區叢桂路21號河邊街臨B16檔所售“龍利魚”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測,該機構出具《檢驗檢測報告》(No:SP1925478)顯示上述“龍利魚”樣品“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含量為963.6μg/kg,經抽樣檢驗,以上樣品“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根據上述情況,擬對該單位(人)給予當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期間,“恩諾沙星”項目抽檢不合格“龍利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完成案件調查工作,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認定為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規定。涉案批次“龍利魚”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追回,綜上,建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處罰:
1、罰款伍萬元(¥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沒收違法所得壹仟捌拾元(¥1080元) ;
以上罰沒款合計伍萬壹仟零捌拾元(¥51,08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附件:
承辦人:(簽字)
審核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審批意見:
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