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
地址(住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 郵編:510000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營業執照 編號:91440104347486011B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人:何苑平; 性別:女 職務:
違法事實:
2020年3月25日,我局發現廣州市越秀區盛同堂大藥房(住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間,有在省藥監局“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上傳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登記記錄,經查我局廣州市食品藥品智慧監管云平臺相對人基礎數據管理系統和行政審批系統發現,該企業于2020年3月10日主動注銷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涉嫌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
2020年3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的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對外從事經營活動,門口未見有“盛同堂”字樣的招牌,但掛有“來梓君醫藥第十八分店”字樣的招牌,當事人現場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4347486011B)、《藥品經營許可證》(粵DB02010326)和《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營業執照》上顯示的名稱: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營業場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登記日期:2019年12月17日。《藥品經營許可證》上顯示的企業名稱: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注冊地址:廣州市越秀區下塘西路10號首層1號商鋪,《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顯示當事人原住所為廣州市越秀區下塘西路10號首層1號商鋪,2019年12月17日被準予變更為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當事人原名稱為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2019年12月17日被準予變更為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為進一步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2020年3月27日,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間,當事人在位于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的經營場所內以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名稱對外經營藥品,但其持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上顯示的企業名稱: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注冊地址:廣州市越秀區下塘西路10號首層1號商鋪。當事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我局提交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的申請,并于2020年4月8日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但并未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我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且在未完成《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對外經營藥品。當事人存在變更藥品經營許可事項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違法行為。
2020年3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的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對外從事經營活動,門口未見有“盛同堂”字樣的招牌,但掛有“來梓君醫藥第十八分店”字樣的招牌,當事人現場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4347486011B)、《藥品經營許可證》(粵DB02010326)和《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營業執照》上顯示的名稱: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營業場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登記日期:2019年12月17日。《藥品經營許可證》上顯示的企業名稱: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注冊地址:廣州市越秀區下塘西路10號首層1號商鋪,《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顯示當事人原住所為廣州市越秀區下塘西路10號首層1號商鋪,2019年12月17日被準予變更為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232號首層自編之五、之六,當事人原名稱為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2019年12月17日被準予變更為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
當事人涉嫌存在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違法行為。
相關證據:
證據一、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營業執照》、《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復印件各1份;
證據二、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收件回執(客戶聯)》復印件各1份;
證據三、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復印件1份;
證據四、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負責人何苑平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證據五、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證據六、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證據七、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證據八、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各1份;
證據九、《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1份;
證據十、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
證據十一、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當事人發出穗越市監藥洪詢字〔2020〕01002號《詢問通知書》1份;
證據十二、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當事人發出穗越市監藥洪責改字〔2020〕000199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相關《送達回執》各1份;
證據十三、當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
證據十四、我局對當事人負責人何苑平的《詢問筆錄》1份;
證據十五、經當事人簽名確認的省藥監局“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管理系統”數據1份;
證據十六、當事人提交的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的藥品清單1份;
證據十七、當事人提交的《廣州市來梓君藥業有限公司 調撥出庫單》復印件共40頁;
證據十八、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取證照片6張。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由原發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鑒于我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且當事人于2020年4月8日領取已變更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現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越華路183號、電話:020-37634674)或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020-85590146)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公 章)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