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1年12月1日發布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政策現在是否已經開始執行?
答:該政策202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廣州市同步執行。
2.《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關于育兒假的問題?
答:關于假期執行和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可詢市人社部門。
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簡稱省條例)中關于5日和15日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有什么區別?5日護理假是否包含在15日護理假里面?
答: 根據202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五)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五日和十五日的護理假的前提條件不一樣,申請五日的護理假是無論父母是否生病住院,只要滿足省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年齡、戶籍和屬于獨生子女父母等要求即可申請;申請十五日的護理假的職工父母除了滿足年齡、戶籍和獨生子女父母的要求外,還必須是患病住院治療期間才能請休,每年不超過15日(具體多少天根據住院時間),患病住院治療的,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
綜上,5天護理假是包含在患病住院的15天護理假里面,護理假每年累計總共不超過十五日。
4.如單位不執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相關假期怎么辦?
答: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用人單位不落實本條例規定假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如職工所在單位無正當理由(不能以細則暫未出臺等為由)拒不安排符合條件的員工休假的,員工可向人社部門投訴舉報,情況屬實的,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
5.現在有沒有生育三孩現金補貼政策?希望出臺生育三孩現金獎勵政策?
答:目前廣州市未有生育三孩的現金補貼政策。但2021年12月1日修改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增加了育兒假和獨生子女陪護假假期。關于出臺生育現金補貼政策,需要綜合考慮社會、財政資金壓力等因素,我們會妥善收集您的建議,結合我市實際,出臺支持三孩生育的配套措施。
6.托育機構備案需哪些材料?
答:托育機構備案需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托育服務)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等、托育機構場地證明、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評價為“合格”的由區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廣州市新辦托育機構衛生保健評價報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提供餐飲服務的,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相關備案流程已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參考網址:http://www.gzfezx.com/a/202006/2610158.html。
7.是否必須辦理生育登記?如何辦理生育登記?
答:《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已由省衛健委于2022年3月16日印發,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第九條:“擬生育子女的夫妻,應持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到辦理機構或網上平臺填寫提交《廣東省生育登記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持身份證或戶口簿,到辦理機構或網上平臺填寫提交《廣東省生育登記表》。登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提交。”登記人可在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辦理生育登記,也可通過手機在粵省事平臺提交生育登記申請。
8.未婚生育是否符合我省計生法規?可否享受80天獎勵假?可否申請生育津貼?
答: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這里法規條款適用的主體是夫妻,目前非婚生育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要求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的規定,不符合我省計生法規要求;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目前非婚生育無法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
可否申請生育津貼,根據部門職能分工,生育津貼問題建議由醫保部門解答。
9.未婚生育子女后,補辦結婚證后能否滿足生育政策要求?
答: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這里法規條款適用的主體是夫妻,未婚生育后再補領結婚證屬非婚生育,不符合我省計生法規要求;關于其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問題,可依部門職責分工向市醫保部門咨詢。
10.三孩政策實施前(后)超計劃生育的,現在是否還定為“超生”?還需要征收社會撫養費?
答:三孩政策實施(2021年5月31日)前超計劃生育的,已定為“超生”的,應當予以維持;未做出判定的,應依據超計劃生育行為發生時施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定,當時應定為“超生”的,現在仍應定為“超生”。超計劃生育,已經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并執行完畢的,應當予以維持;已經作出征收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已經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征收;尚未調查或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再受理、處理。
三孩政策實施(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四孩及以上的,不符合《省條例》第十八條“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規定。不再定為“超生”,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再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以及評優評先獎勵、考核任用等與個人生育情況掛鉤。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11.實施三孩政策是否意味著要不再實行計劃生育?
答:隨著人口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黨中央作出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當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組織實施好三孩政策,優化生育政策,強化生育包容性,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12.戶口從外地遷入廣州市后,符合條件的人員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發?
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條件且在到齡后從市外遷入的人員,遷入本市后可申領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自遷入當月開始計發。申請人在遷出地已享受按月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且當地終止待遇時間晚于申請人遷入本市時間的,自遷出地終止待遇的次月接續計發。
13.2021年12月1日新聞發布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政策文件在哪可查詢?
答:該條例可嘗試登錄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查詢。
路徑: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搜索《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網址: http://www.gd.gov.cn/
14.生育雙胞胎,男的陪產假是休15天,還是可以疊加一起共休30天?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故男方的陪產假為15天,生育雙胞胎陪產假也是15天。
15.再婚前已經生育三個(或以上)子女,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三個子女?
依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規定,再婚夫妻,不論再婚前各自生育幾個子女,再婚后可生育三個子女。
16.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在哪里可以辦理?
目前已取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同時,目前《計劃生育服務證》辦理已取消而改為生育登記,《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
17.目前是否還有晚婚假?
晚婚假的規定來源于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條例修訂后取消了晚婚假的規定,目前沒有晚婚假。
18.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后懷孕,生育登記是否按第一孩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12月1日修訂)第十八條規定“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二十條“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后懷孕,懷孕應按第一孩辦理生育登記。
19.二胎為雙胞胎,如生育第三胎是否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有關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故第一胎生育一孩,第二胎生育雙胞胎,第三胎如生育一孩,則第三胎的生育的子女已屬第四孩。如一對夫妻(雙方初婚)生育第四孩,且不存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符合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要求。
20.懷孕期間離婚,離婚后生育孩子,是否能享受到八十日的計劃生育獎勵假?
依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夫妻離婚時女方已懷孕,若在生育前已辦理好生育登記(到生育登記辦理機構登記時,孩子的父母登記為該離婚夫妻,且在保證欄說明“現孕孩次系二人離婚前懷孕”),則女方在離婚后生育的該子女可視為婚內生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女方分娩后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獎勵假。
21.變更了戶籍,計劃生育服務證上面的戶籍信息是否需要同步更改?
鑒于《計劃生育服務證》已作廢,該證件的相關信息無需進行修改。
22.《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規定》中的第十九條,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獎勵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獎勵假、育兒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育兒假等可以增加相應天數。那么是否允許男方自愿減少假期,女方增加相應天數?
按照《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規定》第十九條“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獎勵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獎勵假、育兒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育兒假等可以增加相應天數”規定,女方的獎勵假、育兒假可以調整分配給男方,而男方的陪產假、育兒假不可以調整分配給女方,該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減少或避免用人單位因生育問題而對女職工就業產生歧視,有利于增加女性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