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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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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0-15
  •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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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為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現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廣州市民政局

  2014年2月11日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和《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轄各區范圍內城鎮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資格審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公示、批準以及對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的監督指導。

  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審查核實。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各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資格復核及相關工作, 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展相關工作。其中,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住房困難情況的審查核實;區民政部門負責收入、資產情況的審查核實,民政部門認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進行核查。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公示以及相關工作。

  各級國土房管、監察、審計、公安、稅務、住房公積金、工商、人社、計生、金融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準入審核程序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受理、初審及公示,經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和批準。

  第五條 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相應機構領取《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下稱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寫《申請表》、《申報表》,并連同相關資料(詳見附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對象提交資料符合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機構應按規定受理申請,在每份復印件上注明“已核對資料原件,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簽名確認,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請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填寫相應表格,并及時將申請對象的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7個工作日內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對象的下列情況進行初審,其中入戶調查應由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并出示工作證:

  (一)申請對象是否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員結構,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是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

  (三)申報的收入、資產、住房情況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

  (四)申請對象的婚姻生育狀況,超生子女的社會撫養費繳納情況。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審核情況在《申請表》上填寫初審意見,經辦人和復核人簽名確認,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經初審不通過的,應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

  第八條 經初審合格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申請對象戶籍狀況、家庭人員結構、現居住地點、工作單位、婚姻生育狀況、申報的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在申請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為5日。

  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名舉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提出的舉報投訴,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將舉報內容及查核情況如實記錄在審核意見中,交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在復核過程中予以審查。

  經調查核實公示異議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公示期結束之日起或完成異議調查核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申請表》上加具公示情況,經辦人和復核人簽名并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后,連同相關材料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二)在《申報表》上加具審核意見,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提交區民政部門。

  第九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初審資料后,應檢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的資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并在25個工作日內對下列情況進行復核:

  (一)是否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單位自管房;擁有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或承租直管房、單位自管房的面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二)是否享受過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購房優惠政策;

  (三)申請之日前5年內是否有轉讓房產情況等。

  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對象信息2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對象的收入、資產(本市自有產權住房除外)情況進行核對,核對結果應告知申請對象。申請對象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核的,區民政部門應書面告知區住房保障部門,暫時中止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并在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申訴復核,復核時間不計入審核工作時限。區民政部門根據最終核對結果對申請對象的收入、資產情況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確認。

  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收到區民政部門審核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經復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通知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通知申請對象領取;經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核定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補助標準,并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將申請對象信息和復核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送的申請信息和復核意見后,將經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情況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隱藏后四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承租直管房及單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保障方式、應核發的住房租賃補貼金額以及擬申請承租房屋區域等。公示時間為5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市民政部門組織區住房保障部門、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示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自調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通知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通知申請對象領取。

  第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并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門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申請對象出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通知書》,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人出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通知書》。通知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通知申請對象領取。

 

第三章 資格審核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抽查、集中檢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對輪候配租對象的配租資格進行審查。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抽查、檢查工作開展輔助性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將每批參加意向登記的輪候配租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的舉報投訴,按照本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處理。公示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對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通知書》,通知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通知申請對象領取。公示期滿后,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結果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保障資格期滿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機構收到保障對象提交的期滿審查資料后,應檢查其是否完整填寫《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表》(下稱《期滿審查表》),是否已按規定提交附件中第二至第十一、十四、十七所要求的材料。資料符合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受理,在每份復印件上注明“已核對資料原件,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簽名確認,并向保障對象出具受理回執;提交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向保障對象出具書面通知,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填寫相應表格,并將保障對象的期滿審查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

  (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并公示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受理申報7個工作日內參照本細則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完成對保障對象情況的調查核實。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公示期間有組織和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提出異議的,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經審核、公示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公示期結束之日起或完成異議調查核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期滿審查表》上填寫審核意見,經辦人、復核人簽名確認并加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章后,將期滿審查資料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核;

  2.在《申報表》上加具審核意見,將相關信息錄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提交區民政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復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區民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參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的初審資料進行復核。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應核定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補助金額,并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將保障對象期滿審查信息及復核意見報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期滿審查復核結果向保障對象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通知保障對象領取。經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十四條 正在輪候配租或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對象因住房、收入、資產、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變更申報的,各級審核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受理、審核: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機構收到保障對象提交的變更申請材料后,應檢查表格填寫是否完整、資料是否齊全。保障對象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的,在每份復印件上注明“已核對資料原件,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簽名確認,并向保障對象出具受理回執;提交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向保障對象出具書面通知,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保障對象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變更申報表填寫初審意見,經辦人、復核人確認并加蓋公章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核。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區民政部門復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復核,填寫復核意見,相關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

  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復核結果向保障對象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情況變更申報審查結果通知書》,經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通知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通知保障對象領取。

  第十五條  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的受理與核定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 實物轉補貼的申請受理與核定

  正在輪候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機構收到資料后,應檢查其是否完整填寫《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表》,是否已按規定提交附件中第二至第十一、十四、十六、十七所要求的材料。資料符合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規定受理,填寫相應表格,在每份復印件上注明“已核對資料原件,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簽名確認。各級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變更的,按規定向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向產權單位退回原租住的住房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正在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注銷輪候號;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二) 補貼轉實物的申請受理與核定

  正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機構收到資料后,應檢查其是否完整填寫《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變更申請表》。符合要求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予以受理,核對其變更申請表內填報的信息與系統是否一致,是否屬于優先配租對象并已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后加具審核意見,同時將變更信息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連同紙質資料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系統錄入信息是否正確進行復核,并核查變更對象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是否超出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規定的9平方米,復核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變更的,按輪候號先后順序進入輪候冊,保障方式變更并取得輪候號后,次月起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經審核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但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按規定繼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第四章 異議申訴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對象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申訴,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予以受理。區住房保障部門受理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異議內容提出復核意見。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提出意見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復核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申訴調查工作,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申請對象,該結果為申請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最終審核結果。

  第十七條 申請對象對市、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對收入、資產核對結果無異議或有異議而區民政部門已出具最終復核結果的除外),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申訴。市住房保障部門受理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區住房保障部門、區民政部門處理,住房情況的異議復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于2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收入、資產的異議復核由區民政部門于2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將核查結果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并提出復核意見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復核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申請對象,該結果為申請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的最終審核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在審核、調查、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調查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對與核查事項相關的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二)查閱、記錄、復制申請對象(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相關的資料,了解申請對象(保障對象)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審核、調查以及監督檢查,按照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要求的資料格式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保障資格受理、審核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并細化工作流程及崗位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和監督制度。區、街兩級住房保障部門應切實履行審核職責,在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中建立雙人審核及責任追究制度。區住房保障部門建立本區審核人員基本情況登記制度報送市級備案,定期對轄區住房保障資格審核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內部監督。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對保障對象資料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二十條 審核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申請住房保障的,該審核人員必須回避,并向所在單位紀檢部門報告。所在單位在收到報告后應將有關情況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如其本人違反規定不回避不報告的,一經查出,取消相關的住房保障資格,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保障審核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開展工作,如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審核過程中各級審核人員發現申請(保障)對象資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向申請(保障)對象出具補充住房保障申請有關資料通知書,并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發給申請(保障)對象。申請對象在15天內不領取通知或領取通知后2個月內未按規定補齊資料的,視為放棄申請。審核時限自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的申請對象已補齊資料重新遞交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下稱申請對象)應完整并如實填寫相關表格,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以下資料:

  一、《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原件。

  二、《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原件。

  三、戶籍證明:申請對象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復印件。

  四、居民身份證明:

  (一)申請對象身份證復印件;16歲以下家庭成員未辦理身份證的,可提供注記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復印件。

  (二)申請人配偶非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證明外,還需同時提供本市居住證或在本市繳納社保證明。

  五、婚姻證明:申請對象的婚姻證明復印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含離婚協議書)或有效離婚判決書,喪偶的提供結婚證及喪偶證明。

  六、住房證明: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住房情況聲明書》原件及其相關材料復印件,包括申請對象在本市擁有的自有產權住房證明復印件,如房產證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復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書面證明、租賃合同或提交《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居住情況聲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承租單位公房情況證明》原件;

  (三)戶籍地址的房屋證明(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七、收入證明:

  (一)申請對象應當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收入證明》指的是由申請對象所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開具的有關證明申請對象某段時間內收入的證明文件);申請對象有村(居)集體分紅的,還應當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農村居民)》。

  (二)申請對象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上述《收入證明》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1.退休人員應提供《退休證》以及退休金明細或退管辦出具的相應收入證明文件;

  2.失業人員(男60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提供《失業證》復印件及《收入聲明書》;

  3.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如無法提供《失業證》的,則需到當時辦理靈活人員就業參保手續的地方開具相關證明;

  4.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繳憑證復印件;

  5.在校學生應當提供在校證明文件原件;

  6.若申請對象因為其他原因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應當提供《收入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家庭財產證明:

  (一)擁有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已協議買賣的房產以及本市外自有產權住房的需提供《房產評估申報表》及相應產權權屬文件;

  (二)擁有機動車輛的需提供《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車輛近期照片。

  九、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原件。

  十、計生證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需提供計劃生育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明(18周歲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學生可免交),屬違反計劃生育的,應提供繳納社會撫養費有關證明復印件。

  十一、屬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提供當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廣州市工會特困職工證》復印件。

  十二、屬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征收(拆遷)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復印件。

  十三、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相關證明復印件。

  十四、孤兒年滿18歲以上單獨申請的,提供孤兒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五、申請對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房產產權轉移(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現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醫療費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六、選擇保障方式為租賃補貼的,需提供申請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銀行賬戶復印件。

  十七、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對象提供的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對象應在復印件上注明“本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并簽名確認,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復印件應為A4紙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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