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住保〔2013〕49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為規范我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程序,現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3年4月26日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穗府辦〔2013〕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十區范圍內由政府或政府組建的住房保障投資公司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輪候配租是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按本細則的規定進入輪候冊、參加配租意向登記,并根據配租原則按程序對其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組織、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設立輪候冊,輪候冊由以下三個序列構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一)《辦法》試行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辦法》試行前因未年審被暫停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三)《辦法》試行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
上述申請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一序列申請對象的輪候號。
第二序列:《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暫停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前正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請(含準購證延期申請)的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二序列申請對象的輪候號。
第三序列:新申請對象遞交申請并受理后,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新申請對象的輪候號。
上述取得輪候號的申請對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輪候號先后順序進入相應序列。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將輪候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包括:
(一)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二)按規定被注銷第一、第二序列輪候號后,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三)正在申請或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提出變更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規定不能進入輪候冊第一、第二序列的對象;
(四)其他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第八條 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銷輪候號,被注銷的輪候號不得使用:
(一)經審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二)已獲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五年內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
(四)申請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變更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
(五)獨立申請的單身人士在輪候期間去世或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
第九條 申請對象獲得配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棄租,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確認棄租。自書面確認棄租的次月起重新輪候,與新申請對象一同由系統集中于該月最后一天進入第三序列,自動隨機產生輪候號;未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確認棄租的,視為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條 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屬于下列情形的,原輪候號不變:
(一)參加意向登記未能獲得配租的;
(二)申請人去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的;
(三)申請人不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
第十一條 申請對象取得輪候號后,由于家庭人員、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經按程序對其輪候資格進行核定并確定保留或注銷輪候號。
第十二條 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對象變更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取得輪候號的次月停發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三條 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按照優先配租對象、序列輪候對象的先后順序配租,配租先后順序如下:
(一)優先配租對象;
(二)第一序列輪候對象;
(三)第二序列輪候對象;
(四)第三序列中曾參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賃住房調查的對象;
(五)第三序列的其他對象。
同一配租順序的申請對象之間按輪候號先后排序。
第十四條 (一)處于輪候冊中的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優先配租:
1.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
2.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征收(拆遷),并已簽訂征收(拆遷)補償協議的家庭;
3.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4.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
5.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配租資格的家庭(不含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家庭);
6.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條件。
(二)各區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分配給本區取得有效輪候號的申請對象。
(三)優先對象只享受一次優先配租機會。
第十五條 配租房型應與申請對象家庭人口相對應,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或三房一廳;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分配方案為準。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配租方案,各區方案應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經審查通過的配租方案應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
(二)意向登記。取得有效輪候號的申請對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配租意向登記。
(三)資格復核。經按規定對參加配租的申請對象資格進行審查后,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資格復核結果。
(四)確定配租名單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意向登記及資格復核結果,按照配租原則確定參加配租的名單。參加配租的名單確定后,應向社會公布和公示。
(五)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舉行配租儀式,公開配房;常態分配的,按具體分配方案實施。房屋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門向獲得配租的申請對象發放入住通知書。
(六)辦理入住。取得入住通知書的申請對象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七條 正在輪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