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屬機關、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已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結束,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經費自理單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規定統一移交市住房保障辦接管。但企業、省屬事業單位、市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尚未結束,需納入文件規范管理。
為規范存量公房出售工作,保障相關政策的延續性和一致性。2018年,市住房保障辦對原穗住?!?/span>2013〕66號文進行了修訂,制定出臺《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存量公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住保規字〔2018〕2號),明確企業、省屬事業單位、市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區屬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和外地駐穗單位存量公房出售的有關問題按該《通知》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