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妥善解決房改工作后續問題,保證相關工作的一致性和連續性,2018年,市住房保障辦對原穗住保〔2013〕22號文進行了修訂,制定出臺《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解決房改后續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住保規字〔2018〕1號),進一步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家庭申請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要求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購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房改單位同意,該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購房價格返售已購公有住房。原已購公有住房已經上市的,可以將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單位。售房款按照該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時點或返售時點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市場評估價格低于上市交易價格的,以上市交易價格為準。
上述修訂解決了地方已購公有住房已經上市,但要求購買部隊政策性住房的問題,明確了原產權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售房價格的評估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