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住保規字〔2019〕1號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租金計收問題的通知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廣州城投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廣州珠江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24號)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并軌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3年5月1日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目前仍租住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的住戶,可以選擇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24號)或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繳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住戶可以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參考現行公房租金標準和公共租賃住房分檔計租原則,按照收入情況分檔繳交租金:
(一)屬于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或持有優撫證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住戶,及其他按政府文件規定可享受優惠租金的住戶,繼續按優惠租金計收租金(即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元計算)。按規定免交租金的住戶,繼續免交租金。
(二)不屬于第(一)項范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的住戶,以及烈士遺屬、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住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元計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標準的住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計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執行上述租金標準的住戶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有效期為5年。
三、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住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6個月內騰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騰退期內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收取。逾期拒不騰退住房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超出6個月騰退期外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并可將其違規行為依法載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等:
1.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線3倍以上的;
3.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3倍以上的。
(二)不屬于本條第(一)項情況的家庭,確有住房困難難以退出,且收入、資產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簽訂過渡期合同。合同期為2年。過渡期間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的倍數,并按以下標準計收租金:
1.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元計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準入線標準1.5倍的;
(2)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限額1.5倍的。
2.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5元計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準入線標準2倍的;
(2)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1.5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限額2倍的。
3.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7.5元計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線標準2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準入線標準3倍的;
(2)家庭資產凈值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準入限額2倍,且低于或等于資產準入限額3倍的。
住戶收入、資產情況同時符合本條第(二)項多種情形的,按照租金較高的標準執行。
四、住戶應當參照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關于期滿審查和續租申請的有關規定,于合同期滿前3個月按要求遞交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等發生變化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租金;如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調整租金或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本通知實施前,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期已屆滿的住戶,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資料辦理期滿審查,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期提交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或者不按期補正補齊資料、不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的住戶,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本通知實施后,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仍在有效期內的住戶,選擇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繳交租金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標準繳交剩余租期內租金。
六、按照本通知標準繳交租金的住戶,主申請人及其配偶(應為共同申請人)去世后,其他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3個月內如實申報,并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租金計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住保〔2015〕31號)印發之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間,原廉租住房住戶的租金統一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元計算(被民政部門認定為低保、低收入,或者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在認定期間,以及優撫對象自2017年9月起的租金均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元計算)。未按上述標準足額繳交租金的住戶,應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補足租金;按照上述標準多繳交租金的住戶,多繳交的租金可以在后續應交月租金中按月抵扣。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至完成期滿審查(或審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之日間的租金,按照本通知明確的租金標準計收。
八、住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交租金的;
(二)按規定應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但未退回的。
九、2013年5月1日前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013年5月1日后租住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戶,可以在本通知實施后選擇參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繳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并執行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十、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租金計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住保〔2015〕31號)同時廢止。
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使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等,本通知未予明確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9年1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