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0〕8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7日
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緩解本市無房家庭的住房壓力,吸引人才,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規范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共有產權住房,是指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以部分產權設定銷售價格,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和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并通過約定限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用地規劃、籌集建設、購買銷售、使用維修、準入退出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考核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工作的具體實施及業務管理機構,會同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做好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籌集建設、申購配售、轉讓退出、使用監管、違約處理等工作;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共有產權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并完善住房和申購家庭檔案;指導其他區相關工作。
越秀、荔灣、海珠、天河、白云、番禺等六區政府協助開展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籌建、配售、監管等工作,并負責保障本轄區內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所享有的公共服務權益。
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共有產權住房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審計、金融、政務和數據管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受委托的國有住房租賃公司作為代持管理機構,代表市、區政府持有和管理由市政府、各區政府投資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
市、區政府在共有產權住房中享有的共有份額屬于政府非經營性資產,不屬于代持管理機構資產,不得用于抵押擔保或經營用途。
第五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醫療、戶政、養老、治安、消防、住房公積金等公共服務權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籌建規劃作為住房安居重要內容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住房建設發展規劃。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和三年滾動籌建計劃,明確近期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籌建面積和套數、資金需求及供應時間,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單獨選址集中新建。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政府直接委托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任務的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或者采取項目招標方式選擇實力雄厚、信譽良好、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者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集中新建。
(二)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市政府確定的建設規模,在公開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選取適合地塊,在宗地出讓方案中按照不高于地塊所在區域近六個月新建住宅成交均價的70%限定最高銷售單價,明確建設標準、套型比例、交付時間、銷售方式、共有確權、物業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以“競地價”等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方式集中新建。
(三)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年度公開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中,按市政府確定的建設規模,配建一定數量的共有產權住房。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標準、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時序、交付時間、不動產登記、物業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市、區城市更新管理部門在審核編制城市更新改造項目方案時,應在政府分成部分總建筑面積中,安排不少于10%的房源作為共有產權住房。
(五)既有房源轉用。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可以通過資產劃撥、收購改建等方式改變用途轉為共有產權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或房源所在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開展房源摸查、可行性研究、資金測算,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征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意見,按權限報市、區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六)鼓勵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其他國有土地用于建設共有產權住房。在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人才聚集區、人才安居區、特定安置區及利用其他國有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住房的,用地單位可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征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意見,按權限報市、區政府審批后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應當根據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較為集中、交通和生活配套設施規劃較為齊全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第九條 共有產權住房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宅用地供應三年滾動計劃、五年住宅用地供應中期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新建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用地采用行政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專項給予安排、優先保障供應。
第十條 共有產權住房以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并滿足以下建設要求:
(一)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規劃建設指標應符合本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總體要求。建筑設計應當符合綠色、節能、環保、海綿城市等相關建設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采光通風、生活環境等要素,以全裝修成品交付。居住區配套教育、醫療、交通等公共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二)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各項規劃建設指標、使用良好性能不低于同一居住區商品住房平均水平,具體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相應的住房保障機構或代持管理機構確定。
(三)既有房源轉用為共有產權住房,應具備教育、醫療、交通等居住配套基本條件,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滿足相關規劃管理和消防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新建、配建、轉用房源所需支付的土地成本、建設成本、收購成本、銷售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相關稅費資金等納入住房保障資金開支范圍,售房收回資金作為非稅收入上繳財政。
受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政府委托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任務的單位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共有產權住房的,應當就向承購人出售的產權份額補繳土地出讓金,補繳金額為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地價申請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格扣除原劃撥土地市場評估價格。
承購人所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份額權屬流轉時,無需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三條 籌集建設共有產權住房享受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支持政策:
(一)建設用地供應可以采取行政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本項目建設融資抵押;
(二)根據有關規定納入省、市重點項目,優先辦理相關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三)按照規定不宜建設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設費;
(四)無償移交政府的配套設施、車位、車庫用地按劃撥方式處理;
(五)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機構政策性融資支持及貸款利率優惠;
(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及國家、省和市的其他優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 定價和權屬
第十四條 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前,由代持管理機構委托評估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進行評估。
除“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外,市本級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應綜合考慮市場評估價和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確定。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比例劃分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后報市政府審批,批復有效期原則上不少于一年。各區自行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各區政府參照上述原則自行確定,并報送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檔。
“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不超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的要求,自行確定具體銷售價格。
第十五條 單套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單價以銷售均價為基礎,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銷售均價和單套銷售價格應在銷售前確定,面向社會公開并在銷售現場公示。除了標示的房價和國家規定購買方應負擔的稅費、專項維修資金等法定事項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再向承購人收費或變相收費。
未確定銷售價格、未取得預售許可、未完善銷售方案等不具備銷售條件的共有產權住房,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 購房人產權份額不低于50%,同批次銷售的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購房人和代持管理機構的產權份額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中載明并公示,相關合同和協議范本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制定。
采用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銷售時,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超過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的市場評估價的85%時,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相應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轉為商品住房,按權限報市、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出售,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管理,但承購人購買后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第十七條 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居住區配套設施、車位、車庫產權歸政府所有,由代持管理機構代持產權并負責管理,其他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根據有關規定使用、管理。居住區配套設施經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批準用于經營性使用或經市、區政府批準轉讓產權的,應按規定先行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四章 申購和配售
第十八條 申購本市共有產權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婚人士申購的,不受年齡限制;未婚、離異、喪偶等單身人士申購的,應當年滿30周歲。
(二)本市戶籍申購人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滿10年;具有國家承認的國內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取得國家承認的境外院校學士及以上學位、屬于本市公布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目錄、屬于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職業)目錄、持有有效的廣州市人才綠卡主卡人員的,可以不受戶籍或戶籍年限限制。
(三)申購前在本市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60個月,發生中斷、補繳情況的累計不超過6個月且相應的月份不計在內。
(四)申購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本市的住宅、商鋪、寫字樓。
(五)每批次房源公布時,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規定自愿轉讓并騰退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后可以再次購買,已購的共有產權住房滿足限售年限后可以申請換購,再次購買或換購僅限一次。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視每批次房源供需平衡情況,決定是否對再次購買和申請換購進行配售并對外公布。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購本市共有產權住房:
(一)申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簽訂本市住房購買合同或產權調換形式的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辦理受贈、繼承手續或其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本市住房;
(二)申購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業,在提交申購前5年內在本市有住宅、商鋪、寫字樓不動產轉移記錄;
(三)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一方單獨提出申購,申購時點距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時點未滿3年;
(四)申購人或其配偶已享受過購買房改房、解困房、集資房、安居房、僑房政策專用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
(五)申購人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申購人及其配偶應對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諾。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籌集建設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房源定向配售給符合條件并且在越秀、荔灣、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六區及房源所在區穩定就業或長期落戶的無房家庭;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區政府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房源定向配售給符合條件并且在本區穩定就業或長期落戶的無房家庭;具體條件在每批次房源公布時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政府相應確定。
在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人才聚集區、人才安居區、特定安置區內及利用其他國有土地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經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批準可以面向園區從業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管理和技術人才、安置對象等特定對象定向供應,申購條件參照本辦法設定的條件并可以適當調整,但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拆遷安置、住房保障和住房限購政策。
第二十一條 申購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優先配售共有產權住房:
(一)夫妻雙方均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且共同申購的;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國內或境外院校博士或碩士學位,或具有本市公布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購:
(一)發布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完成房源籌集后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出銷售申請,經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相應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發布銷售公告。
(二)提出申購。符合條件的申購人,可在申購期間按要求填寫《購房申請表》、《承諾書》等材料提出購房申請,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學歷學位、住房、社保交納等情況。
(三)確定選房順序。按隨機抽簽方式,首先對優先申購對象抽簽確定選房順序,再對普通申購對象抽簽確定選房順序。
(四)聯網審核。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稅務、民政、教育等部門對中簽申購人申購資料進行聯網審核。
(五)異議處理。申購人對優先資格或申購資格未通過的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向相應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異議處理結束后,審核通過的中簽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六)配售簽約。有效中簽申購人按次序選定所購住房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政府應制定申購配售操作指引,配售過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可以自主選擇一次性、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商業貸款或住房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允許承購人將所購房屋產權份額用于辦理住房貸款抵押,不同付款方式的購房價格相同。
第二十四條 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完成配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30日內按規定辦理交易網簽備案,90日內按規定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滿足不動產登記條件后,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將相應產權份額分別轉移至承購人和代持管理機構名下,共同辦理不動產登記并分別領證。
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的房屋產權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附記欄注記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額及附注事項:“本套住房屬于政策性保障房,抵押、轉讓、繼承、使用按照廣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關規定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或換購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90日內,應當主動騰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承購人,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機構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六條 通過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后剩余房源閑置超過9個月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組織跨區調配銷售。調配銷售后仍有剩余的,經報市政府批準可以轉為商品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第五章 共有約定
第二十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流轉實行封閉運行。
滿足本市規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購人可以向代持管理機構提出轉讓所持產權份額的申請,受讓人應當具有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資格,代持管理機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轉讓產生的增值收益歸承購人享有,轉讓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差價代持管理機構不予補償。
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承購人不得將房屋出租或出借給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親屬之外的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承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持管理機構按市場評估價回購或安排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購買,產權轉讓產生的增值收益歸代持管理機構享有,轉讓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差價代持管理機構不予補償:
(一)擅自轉讓、贈與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以外的擔保物權,拒不整改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拒不整改的;
(三)承購人戶籍遷離本市或者出國定居的;
(四)《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承購人應承諾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購買本市住房手續或換購共有產權住房前,必須先行向代持管理機構提出轉讓所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申請并辦妥產權轉讓手續。承購人在取得本市住房或換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使用權之前,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參考價向產權受讓方租賃所出讓的共有產權住房臨時居住,但最長租期不得超過一年。
承購人所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因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違約或其他原因被司法處置的,承購人應承諾在司法處置前騰退住房。
第三十條 承購人去世,繼承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繼承公證文件后重新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繼承承購人產權份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繼續居住使用。繼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雖無自有住房但選擇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的表決權由承購人和代持機構按規定共同行使。
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后,承購人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承購人應當全額繳交所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過程中全部維修維護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承購人應配合代持管理機構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巡查實際居住情況,配合對舉報線索調查取證,共同做好共有產權住房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購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在申購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背承諾或未按規定時間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10年內禁止其申購共有產權住房,將有關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予以取消;
(二)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之解除《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由代持管理機構與之解除《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已入住共有產權住房的,由代持管理機構回購其所持份額,并以原購房價與回購時市場評估價較低者作為回購價格,責成限期騰退住房,并按《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購共有產權住房已經中簽,但申購人未按時到場、未按規定選房或未按規定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的,其購房資格即時喪失,申購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第三十五條 承購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規定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的,由代持管理機構責成限期改正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并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將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承購人違法搭建、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未合理使用住房、未盡到管理維修義務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代持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區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