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21日,我市印發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 對戶籍家庭住房保障政策進行“三調整一完善”: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收入線準入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交標準,完善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退出機制。政策出臺以來,擴大了戶籍家庭住房保障范圍,有效緩解了1人、2人戶因家庭人口少、家庭總收入低而導致房租占家庭收入較高的情形,支持了保障家庭穩定居住。
結合政策實施以來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從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租金計收的公平合理性出發,為進一步完善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計收、審核監管、期滿審查續簽租賃合同機制,我局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24號文)進行了修訂。
二、制定依據
本《通知》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9號)制定。
三、主要內容
(一)完善租金計收機制。明確如按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計租低于按所承租項目租金標準的10%或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應當按后兩者中的較高標準計租;如按規定分檔計租后的租金標準低于優惠租金標準的,按照優惠租金標準計租。
(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審核及監管機制。一是在受理申請環節增加告知程序;二是增加承諾環節;三是增加核查方式;四是加強監管。
(三)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審查續簽租賃合同機制。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文)第二十七條,增加了第六點內容。
四、答疑解惑
(一)修訂后的租金計收標準與修訂前相比有什么變化?
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后的租金計收標準增加了兜底設置。即,如按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計租低于按所承租項目租金標準的10%或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應當按后兩者中的較高標準計租;如按規定分檔計租后的租金標準低于優惠租金標準的,按照優惠租金標準計租。
(二)如果申請人申報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又不是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請公租房時程序有什么變化?
一是在受理申請環節增加了告知程序,由受理工作人員指導填報收入明細,避免申報家庭遺漏收入信息;二是增加了承諾環節,申請家庭需要書面承諾所提供的收入信息真實、有效、完整,并承諾配合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以及負責住房保障資格審查的相關職能部門對其在申請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間的家庭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三是增加核查方式,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對申報收入為0或極低收入的經濟狀況明顯異常的家庭,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核查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員結構、就業、家庭收入、財產和家庭實際生活情況,甄別申請保障家庭申報收入、資產的真實、完整。
(三)如果按照規定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但家庭確實存在特殊困難無法馬上騰退的,可否申請過渡期?
可以。根據《通知》規定,如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或者期滿審查后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的,應當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