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6年7月,我市印发实施《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號)(以下简称《公租房办法》)。《公租房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了大量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结合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眾的合理诉求,我市对《公租房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內容
(一)优化申请审核分配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定义和资格审查要求。完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定义,并明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计算范围。二是適度放宽准入条件。刪除家庭自有產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规定,并明確不纳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计算范围的具体情形,使更多確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有机会享受公租房保障。三是优化申请审核程序。公租房申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程实行联网审核,加强数据共享,减少审核层级及公示次数,从“三审两公示”调整为“两审一公示”,缩短全流程时间。四是完善实物分配方式。在公租房集中分配的基础上,增加常態分配方式。
(二)提高老年群体的保障服务水平
一是增加適老化公共服务设施。为满足適老化改造需求,增强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舒適度,提出公租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活需求,適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二是放宽老年群体收入財產准入標准。考量到老年群体存在医疗刚性支出,且比其他群体更难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提出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標准可適当放宽。
(三)完善退出机制
一是明確家庭成员单独退出保障的条件。回应群眾需求,明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成年后有独立生活需要的,可申请单独退出公租房保障。二是完善分类退出方式。明確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探索实施柔性退出管理。对于仅收入和財產超过准入线的,但仍符合住房困难的群体,可按调整后的租金水平继续承租公租房,给予其稳定居住期,支持通过劳动积累財富。
(四)加强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租赁合同签订规定。明確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在期满审查完成后签订租赁合同的工作要求,以及其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二是明確隱瞒虚报和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处理方式。对不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的,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家庭情况工作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