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自來水公司:
來文《廣州市自來水公司關于提請明確學校、福利機構、養老機構、平價商店、承擔應急儲備任務冷藏設施及自主創新100強企業污水費價格的函》(穗自來水〔2017〕639號)悉,經請示省發展改革委及會有關部門研究,現對你司提出的明確學校等污水處理標準問題函復如下:
一、學校等污水處理費應執行居民價格標準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污水處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05號)規定,大、中、小學校和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污水處理費,按照其用水分類采用相應污水處理類別征收標準。學校、福利機構、養老機構、平價商店、承擔應急儲備任務冷藏設施等的污水處理費應按其用水分類,執行居民價格標準,與用水價格分類保持一致,按第一階梯價格0.95元/噸計收。
二、自主創新100強企業污水處理費應執行非居民價格標準
原省物價局《關于運用價費扶持政策促進自主創新100強企業發展的通知》(粵價〔2010〕286號)未對污水處理費作出規定,根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為此,自主創新100強企業污水處理費應執行非居民價格標準,且不作減免優惠,按1.4元/噸計收。
三、上述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改〔2017〕425號)第六點規定,上述污水處理費標準自2017年7月1日實施。請做好與有關用戶的溝通解釋工作,并妥善處理計費事宜。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