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抽查內容) |
1 | 地名檢查 | 標準地名使用情況的檢查 | 地名申請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10% | 按實際工作安排 | 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部門 | 《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廣州市地名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2 | 對慈善信托的監督檢查 | 慈善信托受托人履行職責等情況 | 慈善信托受托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10% | 每年1次 | 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六十七條 《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
3 |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監督檢查 | 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開展情況 | 市本級認定或登記成立的慈善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1次 | 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部門 | 《慈善法》第九十二條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四條 |
4 | 對家庭寄養工作的檢查 | 指導、檢查本地區家庭寄養工作 | 兒童福利機構、寄養家庭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 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 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部門 |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5 | 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檢查 | 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檢查 | 市本級備案的養老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 每年2次 | 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部門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 《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六十七條 《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十)項 《廣州市養老服務工作聯席會議關于印發<關于全面加強養老機構綜合監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三、工作措施”第8小點。 |
6 | 社會組織檢查 | 對社會組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進行檢查 | 市本級社會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4% | 每年按4%的比例進行定期抽查,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抽查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部門 |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修訂)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十九條 3.《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4.《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7 | 慈善組織檢查 | 對慈善組織進行監督檢查 | 市本級慈善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4% | 每年按4%的比例進行定期抽查,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抽查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43號)第九十三條 2.《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8 | 對經營性公墓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性公墓的監督檢查 | 經營性公墓 | 一般檢查事項 | 20% | 每年1次 | 現場檢查 | 區級以上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 2.《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3.《廣州市殯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