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抽查內容) |
1 | 社會團體檢查 | 1.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2.對社會團體違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 市本級社會團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按5%的比例進行定期抽查,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抽查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修訂)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2.《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2 | 民辦非企業單位檢查 | 1.對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2.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 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按5%的比例進行定期抽查,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抽查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十九條2.《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3 | 基金會檢查 | 1.對市級基金會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2.對基金會違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 市本級基金會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按5%的比例進行定期抽查,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抽查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1.《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2.《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4 | 慈善組織檢查 | 1.依據《慈善法》第九十三條進行監督檢查 2.對慈善組織違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 市本級慈善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按5%的比例進行定期抽查,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抽查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43號)第九十三條 2.《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