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2年度)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抽查內容) |
1 | 測繪質量監督檢查 | 抽查事項: 測繪質量監督檢查。 抽查內容: 測繪成果質量抽檢。 | 廣州市乙級測繪資質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書面檢查或 現場檢查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三十九條 |
2.《廣東省測繪條例》(2014年修訂)第三十五條 |
2 | 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監管 | 抽查事項: 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監管 抽查內容: 1.測繪資質條件符合性情況; 2.基本架構及人員條件; 3.儀器設備及檢定情況。 | 廣州市乙級測繪資質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書面檢查或現場檢查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四條、第四十九條 |
2.《廣東省測繪條例》(2014年修正)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
3 | 外國組織和個人來粵從事測繪活動監督管理 | 抽查事項: 外國組織和個人來粵從事測繪活動監督管理 抽查內容: 1.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2.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進行; 3.是否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 4.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5.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 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國組織和個人來粵從事測繪活動資質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八條 |
2.《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修正)第四條 |
3.《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
4 | 土地復墾監督檢查 | 抽查事項: 土地復墾監督檢查 抽查內容: 1.土地復墾方案編報與備案; 2.土地復墾資金落實; 3.土地復墾實施與驗收申請; 4.復墾利用與成效等。 | 土地復墾義務人(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和各區分局批準臨時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單位;涉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批準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業權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內業上圖核查、 實地隨機抽查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1.《土地復墾條例》第八條 |
2.《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
3.《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公告》(2017年第23號)全文 |
4.《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土地復墾“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粵國土資規字〔2018〕5號)全文 |
5 | 地質災害業務監督檢查 | 抽查事項: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監督檢查 抽查內容: 1.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檢查; 2.非法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檢查; 3.資質證書變更和注銷手續的檢查; 4.資質和項目備案的檢查。 |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業務的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書面檢查、 現場檢查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七條 |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第六條 |
6 | 地質災害業務監督檢查 | 抽查事項: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 抽查內容: 1.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檢查; 2.非法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檢查;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變更和注銷手續的檢查; 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項目備案的檢查; 5.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變更和注銷手續的檢查; 6.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備案的檢查。 |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業務的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書面檢查、 現場檢查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七條 |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第五條、第二十二條 |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第二十一條 |
7 | 礦業權監督檢查(含探礦權、采礦權) | 抽查事項: 礦業權監督檢查(含探礦權、采礦權)。 抽查內容: 1.礦業權人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情況(持證礦山依法采礦情況,探礦權人依法勘查情況,礦業權人費用繳納情況,礦業權標識牌設立情況等); 2.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情況、礦山儲量動態監測情況; 3.日常監管、檢查和督察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4.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等受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履行及整改情況; 5.礦業權人應履行義務情況; 6.有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其他情況。 | 有效礦業權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書面檢查、 現場檢查 |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修正)第十一條 |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十四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八條 |
4.《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修正)》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5.《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