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任務 | 檢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抽查依據 | 檢查頻次 | 抽查比例 | 備注 |
1 | 排污單位雙隨機監管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 每季度抽查 | 重點監管對象最低抽查比例為12.5%, 一般監管對象和特殊監管對象按要求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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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項目雙隨機抽查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和竣工自主驗收情況的檢查 | 建設項目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每季度抽查 | 重點建設項目最低抽查比例為2.5%, 一般監管對象和特殊監管對象按要求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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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海排污口雙隨機抽查 | 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行政檢查 | 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海排污口;規模化禽蓄、水產養殖入海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每年抽取一次 | 按照省廳相關要求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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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雙隨機監管 | 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社會監測機構 | 《環境保護法》 第十七條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建立監測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追溯制度,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 每季度抽查 | 每個季度最低抽查社會監測機構25%,不足1家的按1家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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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雙隨機監管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度公開發布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內的企事業單位 |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每季度抽查 | 最低抽查比例為每個季度 5%,每年 20%,可結合實際監管需求酌情加密(對于移出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需在移出名錄一年內通過專項隨機抽查等方式至少開展一輪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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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染地塊雙隨機抽查 | 對建設用地依法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行政檢查 | 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暫不開發利用地塊 |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每月抽查 | 全年完成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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