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主體 | 檢查方式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1 | 排水管理檢查 | 對水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 | 行政許可相對人 | 重點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廣州市排水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2 | 水利管理檢查 | 對小水電站是否滿足生態和航運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3 | 對小水電站運行管理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4 | 對水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實施情況) | 行政許可相對人 | 重點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5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監督檢查 | 生產建設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 |
6 | 水利、水務工程管理檢查 | 對水利工程執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 |
7 | 對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
8 | 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 |
9 | 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至少每年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核查、資料核查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
10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11 | 水資源管理檢查 | 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 | 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三十三條 |
12 | 對水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取水戶實施取水許可情況) | 行政許可相對人 | 重點檢查事項 | 5%以上 | 每年至少一次 | 縣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 現場檢查、資料核查等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