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社會組織檢查 | 對社會組織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問題進行檢查 | 市本級社會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4% | 每年按4%的比例進行定期抽查,并根據(jù)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抽查 | 書面檢查、現(xiàn)場檢查 | 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修訂)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十九條 3.《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第三十四條 4.《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