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從輕處罰清單
單位: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 措施 | 備注 |
1 | 對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有關成本監審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1018002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 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有關資料,在責令改正前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 | 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臨時監測單位不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屢次遲報價格監測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1017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 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有關資料,在責令改正前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免處罰清單
單位: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拒絕提供或者遲延提供有關成本監審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1018001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 拒絕提供或者遲延提供有關資料,能在責令改正前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 | 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臨時監測單位不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屢次遲報的價格監測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1017000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 拒絕提供或者遲延提供有關資料,能在責令改正前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3 | 440247022000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二條; 二、《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 |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或者不如實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夠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4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440247015000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四條; 二、《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三十七條 |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責令改正后能夠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5 | 440247016000 | 《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 | 新納入監管名單的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編制節能規劃、節能計劃,開展能源審計的,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夠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四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6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44024701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 |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廣州市公安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免處罰清單
單位:廣州市公安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注冊船舶的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戶口登記、不申領戶牌、不辦理戶口申報的,責令船舶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二)不申報船舶戶口的;(三)使用無名號、無證書、無港籍船舶的;(四)開辦旅館業未經公安系統審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設置廢舊金屬流動收購點的;個人在水上從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活動的。(六)舉辦單位組織水上群眾性活動,未采取相應的治安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 440206779000 | 《廣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廣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領戶牌的船舶離開本市水域不申報船舶戶口,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警示告誡 | |
2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注冊船舶的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戶口登記、不申領戶牌、不辦理戶口申報的,責令船舶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二)不申報船舶戶口的;(三)使用無名號、無證書、無港籍船舶的;(四)開辦旅館業未經公安系統審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設置廢舊金屬流動收購點的;個人在水上從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活動的。(六)舉辦單位組織水上群眾性活動,未采取相應的治安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 440206779000 | 《廣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非廣州港籍船舶進入本市水域停泊不申報船舶戶口,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警示告誡 | |
3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注冊船舶的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戶口登記、不申領戶牌、不辦理戶口申報的,責令船舶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二)不申報船舶戶口的;(三)使用無名號、無證書、無港籍船舶的;(四)開辦旅館業未經公安系統審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設置廢舊金屬流動收購點的;個人在水上從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活動的。(六)舉辦單位組織水上群眾性活動,未采取相應的治安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 440206779000 | 《廣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 | 個人在水上從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活動,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警示告誡 | |
4 | 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 | 440206776000 | 《廣州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技防從業單位雖與建設單位簽訂技防合同,但未實際履行(未從事該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維護工作)并及時解約,對相關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和社會治安防控工作未造成實際影響,能夠采取積極措施解決相應經濟糾紛隱患的,不予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加強教育 |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免處罰清單
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行政處罰 | 440214373000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處罰: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首次被發現,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 | 對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復、更換義務的行政處罰 | 440289352000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處罰: 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復、更換義務首次被發現,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3 | 對未報送或者逾期報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備案的行政處罰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處罰: 未報送或者逾期報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備案被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從輕處罰清單
單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 措施 | 備注 |
1 | 對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82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九十四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2.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處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 |
2 |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8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或經營時間一個月以上不足三個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處以5000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 | |
3 | 對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739000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處5萬元以上9.5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停止活動 | |
4 | 對代表機構違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738000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積極配合調查,且違法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5萬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 |
5 |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準注冊在市場銷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81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第五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6%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申請注冊 | |
6 | 對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826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6%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申請注冊,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 |
7 | 對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8210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6%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 | |
8 | 對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8210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6%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 | |
9 | 對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81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10 | 對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8220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二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7.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11 | 對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2240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四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3.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7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12 | 對商標印制單位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643000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3.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1.5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可以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13 | 對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969000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3.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2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14 | 對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表示不準確、清楚、明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973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賠付等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2.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4.發布廣告時間持續不足半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對廣告主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 |
15 | 對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未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977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賠付等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2.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4.發布廣告時間持續不足半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對廣告主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 |
16 |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未顯著、清晰表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981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賠付等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2.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4.發布廣告時間持續不足半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對廣告主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 |
17 | 對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101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18 | 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1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19 | 對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發送商業性信息時,未明示其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未立即停止發送或更換名義后再次發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3M000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20 | 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34000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可以處5000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21 | 以講座、現場體驗等形式向消費者推銷醫療器械或者預期目的等方面與醫療器械相同、相近的產品,活動舉辦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440272383000 | 《廣州市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第三十三條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3.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5.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6.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7.實施行政處罰將造成當事人基本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處1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立即改正,及時復查,加強教育,指導約談 | |
22 |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建立醫療器械報廢制度并按照報廢制度處理的 | 440272388000 | 《廣州市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3.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5.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6.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7.實施行政處罰將造成當事人基本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穗市監規字〔2021〕4號) | 處1000元以上26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立即改正,及時復查,加強教育,指導約談 |
減輕處罰清單
單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減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 措施 | 備注 |
1 |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備案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743001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以1萬元下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 |
2 |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743002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 |
3 |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按照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調整駐在場所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743003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 |
4 |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告其設立、變更情況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743004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 | |
5 | 對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969000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 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6 | 對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101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 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
7 | 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1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 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8 | 對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未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或者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14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 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免處罰清單
單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不能夠辨明其為廣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97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于2023年5月1日施行后,相關設定依據調整為該《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五條 |
2 |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未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 440225743005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在責令改正期限內補報年度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3 | 對從事無照經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137000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 |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4 | 對市場主體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4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 |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5 |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或者拒絕提供打包服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5E000 | 《廣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第二十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6 | 對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但沒有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59000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退回被特許人加盟費,獲得被特許人的諒解,危害后果輕微,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費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7 | 對特許人必須是以企業為主體企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60000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初次違法,經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后及時停止,退回被特許人加盟費,獲得被特許人的諒解,危害后果輕微,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費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8 | 對特許人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64000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 | 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備案后及時備案,危害后果輕微,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費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9 | 對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沒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的;特許人沒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62000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 情形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0 | 對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沒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的;特許人沒有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63000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 情形一: 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獲得被特許人的諒解,危害后果輕微,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向所有被特許人重新提供了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2.未因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未因隱瞞有關信息,提供虛假信息造成被特許人的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予以了全部補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1 | 對特許人沒有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61000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五條 | 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備案后及時備案,危害后果輕微,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自開業起或開始從事違法行為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2.發展的加盟商實際數量不超過5家;3.涉及的舉報投訴不超過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費不超過10萬元;5.涉及品牌不超過1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2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人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不按規定退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2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 |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3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34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四條,《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4 | 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對非因不可抗力,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18026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六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5 | 對市場主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44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 | 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6 | 對市場主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2N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七條 | 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7 | 對市場主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2M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 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8 | 對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標注凈含量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506000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19 | 對集市主辦者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508000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0 | 對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31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1 | 對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81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2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不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0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八十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3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0P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4 | 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039000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
25 |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一)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要求的:(二)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設置廣告設施影響公共信息標志使用效果的;(三)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存在損壞、脫落等情況的 | 440285507000 | 《廣州市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 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 《廣州市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免強制清單
單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強制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進行查封的行政強制 | 4403250310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強制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 1.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在廣告主自有的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2.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3.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專利為有效;4.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 | 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網頁截圖等手段記錄違法證據等 | |
2 | 對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進行扣押的行政強制 | 4403250310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強制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 1.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在廣告主自有的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2.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3.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專利為有效;4.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 | 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網頁截圖等手段記錄違法證據 | |
3 |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進行查封的行政強制 | 440325030002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 | 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網頁截圖等手段記錄違法證據等 | |
4 | 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等物品進行查封的行政強制 | 440325030001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 | 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網頁截圖等手段記錄違法證據等 | |
5 | 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等物品進行扣押的行政強制 | 440325030003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 | 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網頁截圖等手段記錄違法證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