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港務局關于公開2018年度
行政執法數據的公告
穗港局〔2019〕30號
根據《廣州市行政執法數據公開辦法》(穗府法〔2016〕27號)的規定,現將我局2018年度行政執法數據予以公開(詳見附件)。
附件: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執法數據
廣州市港務局
2019年1月22日
附錄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執法數據
目 錄
第一部分 廣州港務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二、部門法定執法職責
第二部分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執法數據表
一、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二、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三、行政強制實施情況統計表
四、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統計表
第三部分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執法情況說明
第一部分 廣州港務局概況
一、廣州港務局主要職能
廣州港務局是受市政府確定行使對港政、水路運輸行業和廣州港航道的管理職能的部門。
廣州港務局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水路運輸、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市港口和水路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區的實際,編制港口、水路運輸發展戰略、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和上報港口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對港口的岸線、陸域和水域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負責港口公用基礎設施(指公用的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管理和監督,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實施港口經營許可,維護港口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五)負責水路運輸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航運交易的行業管理;負責對本地區水路運輸企業、運輸船舶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審核呈批和資質評審;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
(六)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水路運輸的生產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參與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協調國家重點、軍用、搶險救災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運輸;負責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七)負責征收、代征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相關規費;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管。
(八)負責對在廣州港出海航道水域運行的船舶和水上設施實行統一指揮和調度管理;負責對引航工作進行監管;指導引航部門與港口企業的協調工作。
(九)負責指導港口、水路運輸行業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港口、水路運輸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實施;按規定權限,管理廣州港港口與國內外港口的合作、技術交流以及重大涉外活動;負責港口、水路運輸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港口、水路運輸管理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港口、水路運輸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對港口環境保護實施監管;負責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預審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之一廣州港務局海港分局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水路運輸、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決定,結合所轄區實際組織監督實施。
(二)參與制訂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參與調控所轄區港口建設、水路運輸的發展方向、規模、布局。
(三)負責對所轄區的港口、航道、水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業、行業中介組織、船舶交易的行業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對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所轄區水運企業的資質評審。
(四)依法對所轄區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監督和管理,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港口、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五)負責對所轄區本行業生產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參與查處重大客貨運事故;負責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負責有關規費征稽和管理;負責對水路運輸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轄區港口環境保護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領導所屬管理所的工作,督促其及時對所轄區的港口、水運、航道情況定期公布和上報。
(十)承辦廣州港務局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之二廣州港務局黃埔分局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水路運輸、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決定,結合所轄區實際組織監督實施。
(二)參與制訂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參與調控所轄區港口建設、水路運輸的發展方向、規模、布局。
(三)負責對所轄區的港口、航道、水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業、行業中介組織、船舶交易的行業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對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所轄區水運企業的資質評審。
(四)依法對所轄區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監督和管理,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港口、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五)負責對所轄區本行業生產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參與查處重大客貨運事故;負責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負責有關規費征稽和管理;負責對水路運輸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轄區港口環境保護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領導所屬管理所的工作,督促其及時對所轄區的港口、水運、航道情況定期公布和上報。
(十)承辦廣州港務局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之三廣州港務局內港分局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水路運輸、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決定,結合所轄區實際組織監督實施。
(二)參與制訂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參與調控所轄區港口建設、水路運輸的發展方向、規模、布局。
(三)負責對所轄區的港口、航道、水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業、行業中介組織、船舶交易的行業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對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所轄區水運企業的資質評審。
(四)依法對所轄區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監督和管理,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港口、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五)負責對所轄區本行業生產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參與查處重大客貨運事故;負責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負責有關規費征稽和管理;負責對水路運輸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轄區港口環境保護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領導所屬管理所的工作,督促其及時對所轄區的港口、水運、航道情況定期公布和上報。
(十)承辦廣州港務局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之四廣州港務局番禺分局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水路運輸、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決定,結合所轄區實際組織監督實施。
(二)參與制訂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參與調控所轄區港口建設、水路運輸的發展方向、規模、布局。
(三)負責對所轄區的港口、航道、水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業、行業中介組織、船舶交易的行業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對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所轄區水運企業的資質評審。
(四)依法對所轄區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監督和管理,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港口、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五)負責對所轄區本行業生產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參與查處重大客貨運事故;負責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負責有關規費征稽和管理;負責對水路運輸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轄區港口環境保護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領導所屬管理所的工作,督促其及時對所轄區的港口、水運、航道情況定期公布和上報。
(十)承辦廣州港務局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之五廣州港務局五和分局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水路運輸、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決定,結合所轄區實際組織監督實施。
(二)參與制訂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參與調控所轄區港口建設、水路運輸的發展方向、規模、布局。
(三)負責對所轄區的港口、航道、水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業、行業中介組織、船舶交易的行業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對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所轄區水運企業的資質評審。
(四)依法對所轄區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監督和管理,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港口、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五)負責對所轄區本行業生產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參與查處重大客貨運事故;負責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負責有關規費征稽和管理;負責對水路運輸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轄區港口環境保護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領導所屬管理所的工作,督促其及時對所轄區的港口、水運、航道情況定期公布和上報。
(十)承辦廣州港務局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機構之六廣州港務局新塘分局的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水路運輸、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決定,結合所轄區實際組織監督實施。
(二)參與制訂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發展總體規劃;參與調控所轄區港口建設、水路運輸的發展方向、規模、布局。
(三)負責對所轄區的港口、航道、水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服務業、行業中介組織、船舶交易的行業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對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所轄區水運企業的資質評審。
(四)依法對所轄區港口經營市場秩序實施監督和管理,規范港口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港口、水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
(五)負責對所轄區本行業生產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管理;參與查處重大客貨運事故;負責對港口設施保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六)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負責有關規費征稽和管理;負責對水路運輸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所轄區港口、水路運輸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所轄區港口環境保護實施監督和管理。
(九)領導所屬管理所的工作,督促其及時對所轄區的港口、水運、航道情況定期公布和上報。
(十)承辦廣州港務局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廣州港務局法定執法職責
(一)行政處罰114項;
(二)行政許可18項;
(三)行政強制3項;
(四)行政征收0項;
(五)行政檢查9項;
(六)行政裁決0項;
(七)行政給付0項;
(八)行政確認0項;
(九)行政獎勵0項;
(十)其他行政執法職權15項。
第二部分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執法數據表
表一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行政處罰實施數量(宗) | |||||||||
警告 | 罰款 | 沒收違法 所得、沒收 非法財物 | 暫扣許可證、執照 | 責令停產停業 | 吊銷許可證、執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處罰 | 合計(宗) | 罰沒金額(萬元) | ||
1 | 廣州港務局 | 0 | 47 | 3 | 0 | 0 | 0 | 0 | 0 | 50 | 231.8 |
合計 | 50 | 231.8 |
說明:1. 行政處罰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數量。
2. 單處一個類別行政處罰的,計入相應的行政處罰類別;并處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算一宗行政處罰,計入最重的行政處罰類別。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計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類別;并處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罰的,計入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如“處罰款,并處其他行政處罰”,計入“罰款”類別。行政處罰類別從輕到重的順序:(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暫扣許可證、執照,(5)責令停產停業,(6)吊銷許可證、執照,(7)行政拘留。
3.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能確定金額的,計入“罰沒金額”;不能確定金額的,不計入“罰沒金額”。
4. “罰沒金額”以處罰決定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表二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行政許可實施數量(宗) | ||||
申請數量 | 受理數量 | 許可數量 | 不予許可數量 | 撤銷許可數量 | ||
1 | 廣州港務局 | 24767 | 24769 | 23818 | 957 | 1 |
合計 | 24767 | 24769 | 23818 | 957 | 1 |
說明:
1. “申請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收到當事人許可申請的數量。
2. “受理數量”、“許可數量”、“不予許可數量”、“撤銷許可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作出受理決定、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決定和撤銷許可決定的數量。
表三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強制實施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宗) |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宗) | 合計 | |||||||||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扣押財物 | 凍結存款、匯款 |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 劃撥存款、匯款 |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 代履行 | 其他強制執行 | ||||||||
1 | 廣州港務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計 | 0 |
說明:1.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務”、“凍結存款、匯款”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數量。
2.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 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和“其他強制執行”等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數量。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數量,時間以申請日期為準。
表四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行政征收 | 行政檢查 | 行政裁決 | 行政給付 | 行政確認 | 行政獎勵 |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 ||||
次數 | 征收總金額(萬元) | 次數 | 次數 | 涉及金額 (萬元) | 次數 | 給付總金額(萬元) | 次數 | 次數 | 獎勵總金額(萬元) | 宗數 | ||
1 | 廣州港務局 | 0 | 0 | 4582 | 0 | 0 | 0 | 0 | 0 | 0 | 0 | 225 |
合計 |
|
| 4582 |
|
|
|
|
|
|
| 225 |
說明:
1. “行政征收次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征收完畢的數量。
2. “行政檢查次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展行政檢查的次數。檢查1個檢查對象,有完整、詳細的檢查記錄,計為檢查1次。無特定檢查對象的巡查、巡邏,無完整、詳細檢查記錄,檢查后作出行政處罰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均不計為檢查次數。
3. “行政裁決次數”、“行政確認次數”、“行政獎勵次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決定的數量。
4. “行政給付次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給付完畢的數量。
5.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的宗數。
第三部分 廣州港務局2018年度行政執法
情況說明
一、行政處罰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處罰總數為50宗,罰沒收入231.8萬元。
我局2018年度行政處罰被申請行政復議0宗,行政處罰直接被提起行政訴訟0宗。
二、行政許可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許可申請總數為24767宗,予以許可23818宗。
我局2018年度行政許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許可和不予許可)被申請行政復議1宗,占行政許可申請總數的0.004%;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0宗,占被申請行政復議宗數的0%,占行政許可申請總數的0%。行政許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許可和不予許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訴訟0宗。
三、行政強制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強制總數為0宗。
四、行政征收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征收總數為0次,征收總金額0元。
五、行政檢查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檢查總數為4582次。
我局2018年度行政檢查被申請行政復議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訴訟0宗。
六、行政裁決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裁決總數為0次,涉及總金額0元。
七、行政給付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給付總數為0次,給付總金額0元。
八、行政確認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確認總數為0次。
九、行政獎勵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行政獎勵總數為0次。
十、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實施情況說明
我局2018年度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總數為225宗。
我局2018年度其他行政執法行為被申請行政復議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訴訟0宗。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