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市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為保障《辦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市法制辦會同起草單位市住建委參照《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在立法過程中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征求和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過程
(一)部門起草階段的公眾參與。在《辦法》起草階段,起草部門市住建委在2015年9月,通過書面征求和召開會議的形式,征求了廣州市建設工程檢測協會、廣州市建設監理行業協會、廣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等8家行業協會,廣州市建筑集團、廣東省建筑幕墻質量檢測中心、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廣受珠江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廣州怡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代表,市國規委等9個市直機關以及11個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于相關專家進行了多次探討。
(二)市法制辦審核階段的公眾參與。一是通過網絡征求公眾意見。2016年7月12日至8月12日,市法制辦通過市政府和本辦門戶網站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對《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二是進行專家論證。2016年8月5日上午,邀請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暨南大學法學院、廣東智洋律師事務所、廣州市設計院等單位的專家,對《辦法(草案)》立法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在立法公眾參與過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如下:
(一)關于對于建設玻璃幕墻的管理政府是否應當監管的問題。
歸納意見:對于建筑玻璃幕墻,目前缺乏的不是制度和標準,而是執行力和監管。在向市場主體自我的嚴格管理階段過渡的時期,政府應當進行適當的干預和監管。
處理情況:采納。
《辦法(草案)》中確定的核心主題是安全,根據《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需要為自己的所有物產生的風險承擔責任。但是在產權意識覺醒而責任意識缺失的情況下,政府仍需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提醒或者警告業主為自己的所有物造成的損害承擔安全性鑒定或者其他責任。
(二)關于控制建筑玻璃幕墻中窗墻比的問題。
歸納意見:建議限制玻璃版面大小。
處理情況:不采納。
一是建筑幕墻中窗墻比的要求在《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等國家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中已有相關具體要求,且為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執行,不需要本《辦法(草案)》重復規定;二是根據立法技術規范,規章不宜設置技術性標準規范。
(三)強制不得采用隱框玻璃幕墻的問題。
歸納意見:建議硬性規定不得采用隱框幕墻,只能采用明框幕墻或者水平明框垂直隱框的組合形式幕墻。
處理情況:不采納。
一是隱框幕墻的安全隱患之所以比明框或者水平明框垂直隱框的組合形式幕墻安全危害大,因為其用結構膠容易開裂等原因。如果嚴格執行硅酮膠的質量標準以及玻璃幕墻的日常巡查、安全性鑒定等職責,完全可以將隱患及時排除。二是從建筑美學來說,隱框幕墻更具有美觀性。
(四)關于建筑玻璃幕墻結構安全性論證問題。
歸納意見:《辦法(草案)》中第八條規定玻璃幕墻建設工程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論證,是否必要且可行?建議規定限制條件。
處理情況:采納。條文已做修改。
(五)關于建筑玻璃幕墻規劃控制問題。
歸納意見:《辦法(草案)》中第二十八條的禁設區域規定過緊過細過嚴,建議政府規范更寬泛一些、更松一些,如刪除第(一)、(二)、(四)、(五)(六)、(七)項的規定。
處理情況:采納。已按照住建部的文件規定及公眾意見修改。
(六)關于建筑玻璃幕墻的材料要求問題。
歸納意見:1、建議明確規定在玻璃幕墻所用優質玻璃膠的具體標準,杜絕使用劣質玻璃膠;2、政府應當加強對材料進場重要材料、重要項目的質量檢測,防止存在監管“真空”;3、建議修訂玻璃的有關標準,推廣使用半鋼化夾層玻璃。
處理情況:不采納。
第1點和第3點均存在相關的國家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既有標準即可;我市住建部門不是制定標準的主體,無法修訂國家標準,但可以鼓勵使用半鋼化夾層玻璃。
第2點嚴格按照《廣州市建設工程材料進場檢驗管理規定》執行監管即可。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