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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 2020-02-21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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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15屆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20年2月8日


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廣州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相關事項。

  第四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民族宗教、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并接受文化、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補助經費和業務經費。

  補助經費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站建設、傳承和研究基地、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等的補助。

  業務經費包括評審、宣傳、傳播、培訓、咨詢、征集、展覽展示、開發設計、信息化建設等經常性專項經費。

  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系統,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并組織專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評審、咨詢、評估、推薦等工作。

  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所在單位或者3名以上相關領域專家聯名推薦;

  (二)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或者相關專業研究5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了解和掌握本行業現狀和發展動態,有相當的學術造詣或者作出過顯著業績;

  (四)市文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條件。

  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第九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移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一)本人申請退出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承擔相關工作的;

  (三)一年內3次拒絕參加評審、咨詢、評估、推薦等相關活動的;

  (四)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

  (五)具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條 本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含瀕危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錄。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逐級申報制度。

  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在本地傳承一百年以上;

  (四)具有世代傳承傳播、活態存在的特點;

  (五)具有鮮明的民族或者區域特色,并在本地有較大影響。

  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將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程序,依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定執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相關領域中隨機抽取產生。已建立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從中隨機抽取產生。

  評審專家與評審項目及其申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重新選取。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應當確定負責該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具備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以及開展保護工作的人員、場所等,制定并實施具體可行的保護措施、年度保護計劃和保護規劃,支持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工作,并開展該項目的社會傳播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稱使用權;

  (二)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經費的權利;

  (三)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已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庫;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并采用技術手段,全面、真實、系統地記錄、整理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以及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相關知識和技藝等;

  (三)對具有廣州特色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嶺南中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生產性保護,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探索建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及其保護扶持機制,并將涉及特定空間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依法納入城鄉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五條 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長期在本地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四)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得少于15年,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從藝時間不得少于10年;

  (五)傳承譜系不得少于三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民申請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材料;

  (四)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六條 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程序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公示后,予以批準、公布。公示期不少于20天。

  屬于家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已經具有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評定新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發放年度補助經費。

  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年度補助標準由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代表性傳承人的;

  (二)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經評估不合格,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被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

  第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評估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經評估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更換保護單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經評估不合格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停發下年度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評估標準和程序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展示場館。

  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逐步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建設展示、傳習場所。

  第二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重點扶持和培養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活動,鼓勵、引導中小學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納入素質教育體系,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納入城市扶持專業目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技工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能人才。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通過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鼓勵學生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中國傳統節日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整理、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活動。

  鼓勵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區域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其他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本地文化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依法申報、保護與該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旅游商品、動漫產品、影視作品、文化創意產品等文化產品,提供觀賞、體驗等文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社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教育、傳播、研究、出版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下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社會性基金;

  (二)建立保存、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藝術館、展示館、博物館等;

  (三)撰寫和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專著;

  (四)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

  (五)通過資金資助、物資支持、提供場所或者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時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0年2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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