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獎勵辦法》(簡稱《辦法》)是《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配套性文件起草項目之一。
一、《辦法》的立法目的
《辦法》共分八章共十八條,分別對立法的目的、適用范圍、違法行為定性、舉報處理以及獎勵的標準、程序與條件、對舉報人的監督與管理等作了較為全面而具體的規定。《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并參考了有關政策文件,還在借鑒外省市做法以及類似獎勵辦法的基礎上,針對我市水域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獎勵的現狀提出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投訴、舉報破壞廣州市水域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在生產、生活中共同維護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在水域環境衛生事業中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共同參與水域環境衛生管理監督。
二、關于《辦法》的調整范圍
《辦法》調整的范圍定位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理由為:我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作、社會監督的原則,即監督的主體是行政部門,但必須要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納入到我們的水域環境衛生監督體系,如果僅依托政府的力量,既違背了市場管理規則,實際也不可行。因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市內各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管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電、走訪、網絡等方式,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舉報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的物質及精神獎勵行為。”
三、關于人身保護
舉報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目前我國保護舉報人的制度存在不完善、不系統的問題,這就造成了在實踐中“無法可依”“有矩難循”的情形。現有的對舉報人的安全保護,是以事后懲罰制裁為主,預防性的手段僅局限于舉報線索的保密,這導致了相當多的舉報人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對于實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保護,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并規范實名保護工作體系,以制度作為有效保護實名舉報人的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切實可行、完善的保護舉報人的法律規則,排除舉報人的后顧之憂,才能讓那些害怕舉報的人不敢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讓舉報人不必恐懼實名舉報所帶來的后果。
廣州市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行為進行獎勵,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社會監督作為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體系的一部分,其自身的保護能力相對于政府監督部門來說,處于弱勢的一方,因此對舉報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違法或失當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極為必要的,也有利于極大提升了社會各單位、個人監督的積極性。
四、關于舉報處理的認定
在信息時代,網絡化、數字化的發展將給水域環境衛生管理監督帶來具有時代特征的全新概念,對于違法行為的舉報也可以越來越多樣化。在過去,舉報在大多數人的心中一般都是以寫舉報信為主。可以這樣說,網絡、電子產品的廣泛運用將成為未來社會的公共信息中心和樞紐,向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管部門提供照片、錄像等資料,以其海量性、便捷性和多元化彌補了以傳統方式舉報、投訴的局限性,有利于市民及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投訴,并且迅速掌握切實有效證據。
為了鼓勵市民參與水域環境衛生管理監督,并為其可以及時在舉報過程中提供證據,《辦法》在第四條對照片、錄像等資料作為舉報證據做了規定:“必要時可向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管部門提供照片、錄像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