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
問:《海珠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廣大群眾及時發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維護我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海珠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2019年海珠區機構改革相關部署,及時調整負責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受理和獎勵落實工作的具體單位,依職能推動我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
問:《辦法》制定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
2.《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6〕19號)
3.《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
4.《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金函〔2017〕341號)
5.《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穗府函〔2016〕48號)
問:對舉報人、舉報方式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舉報人可以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走訪等方式,對區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
問:舉報獎勵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系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
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匿名舉報;
(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五)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六)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問:舉報獎勵有多少金額?
答:舉報獎勵等級及金額可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3‰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或線索,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或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舉報事實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獎勵2000元;經查實屬情節較輕且不涉嫌犯罪,但違反相關行政規定被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
對于跨區域案件,海珠區是主辦地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法院終審判決中認定的金額;主辦地是區外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經司法審計認定的海珠區涉案金額。
對在全國、全省、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根據海珠區涉案金額按照以下標準在第十一條第一、二、三款的基礎上給予附加獎勵:
(一)涉案金額在10-20億元(含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二)涉案金額在20-50億元(含2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三)涉案金額在50-100億元(含5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
(四)涉案金額在100億元(含10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