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17條和《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28條規定,市交通運輸局對規范性文件《廣州市市區在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轉讓與變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等國家層面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2019年11月1日,《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其中規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轉讓條件的可以轉讓至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為確保《條例》頒布實施后相關政策有效銜接并順利落實執行,起草形成了《辦法》,進一步明確在用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辦理變更、轉讓的具體條件和流程,促進廣州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制定主要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
(二)《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1日實施)。
(三)《廣州市市區出租小客車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5號)。
(四)《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2016〕20號)。
三、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市交通運輸局擬寫了《辦法》,分別征求了市發展改革委、司法局等部門意見,2020年4月8日至4月17日(共10日)掛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4月27日組織廣州市出租汽車協會及部分巡游出租車企業、經營權持有人代表召開了座談會,進一步聽取行業意見,并現場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目前《辦法》已經市交通運輸局法制部門審核通過和市交通運輸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2020年6月及8月兩次報市司法局審查,并按照《廣州市司法局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書》進行修改、完善。2020年9月報市政府審定同意。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根據《條例》的授權,明確辦理經營權轉讓、變更、抵押登記的具體條件、申辦材料、流程并制訂相應條款。
五、解讀途徑和時間
(一)解讀途徑:一是通過市政府及市交通運輸局門戶網站政策解讀欄目;二是召開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宣貫會議。
(二)解讀時間:市交通運輸局印發此政策文件后即開展解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