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 修訂的目的和必要性
《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制定并報市法制辦發布實施的部門規范性文件,2009年3月1日首次頒布實施,2013年6月24日第一次修訂,2018年9月3日第二次修訂后施行至今。《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對規范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行為,促進駕培行業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近年來,國家、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陸續出臺了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駕培行業改革的文件,同時駕培行業出現了許多新業態、新問題,原《管理辦法》已不適應駕培行業管理現狀,需要進行修訂。
二、 主要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令第75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
(三)《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三、 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根據上位法修訂情況進行相應條款修改。
一是與上位法修訂同步調整的條款。《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將駕培經營許可制改為備案制,刪除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明確教練員需開展崗前培訓,原《管理辦法》中第三條同步刪除“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內容,修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第四條將“行政許可”修改為“備案”,第六條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二十五條進一步細化建立教練員崗前培訓檔案的要求。
二是與上位法不一致而修改的條款。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經營教練場的培訓能力,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 30340-2013)中的經營性教練場的培訓能力不一致,故刪除原《管理辦法》中第三十四條和附件“經營性教練場最大簽約培訓車輛數指引”有關內容。
三是上位法已明確的條款不再贅述。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已對對外公示、禁止低價競爭、培訓合同、教練員和教練車檔案等相關要求作出規定,故刪除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等條款;《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大綱》中對培訓學時已有規定,故刪除原《管理辦法》中的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等條款。
(二)根據駕培行業管理需要增加相應條款。
一是為進一步保障學員合法權益,增加第七條關于學費第三方存管等條款,制定有關激勵措施,促進駕培機構提高服務質量。
二是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的通知》(粵交運〔2021〕589號)探索駕培行業綠色化發展,引導樹立綠色駕培理念的要求,增加第十六條鼓勵駕培機構運用汽車駕駛培訓模擬器、機器人輔助教學等新技術,并明確鼓勵措施。
三是針對當前無駕培資質的互聯網公司介入駕培招生領域,發生侵害學員權益事件,學員維權困難等問題,增加第十二條駕培機構委托招生的規定,明確和規范互聯網公司駕培招生行為,確定承擔招生責任的主體,保護學員合法權益。
四是為提高投訴處理效率,在第三十二條增加駕培投訴的受理部門,壓實備案機關監管責任。
(三)根據駕培行業發展實際修改有關條款。
根據培訓時間和考試周期實際,并參考全省大多數地市情況,調整附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相關培訓指標指引”,分別將教練車單車年度培訓學員能力從90人下調至72人,傳統培訓模式單臺教練車當期在培學員數量從45人下調至36人,促進駕培機構提高培訓質量,加快學員流轉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