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和過程
《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屆2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8年8月6日印發。
為進一步明確EPC項目適用的范圍、完善各階段的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及項目管理,指引項目業主有序開展項目建設,提高增城區政府投資EPC項目工程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充分發揮EPC工程總承包的制度績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建市〔2020〕119號)、《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5號)、《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增府[2020]1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增城區實際情況,我局修訂了《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經區政府常務會議(2屆109次)審議,審議原則通過后,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形成《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和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五個方面內容,具體如下:
(一)總則
主要內容包括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依據文件、適用范圍、工程總承包的定義、基本原則、監督管理部門等內容。工程總承包活動按照“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原則上總投資估算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總投資估算未達上述金額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分管該部門的區政府領導審定同意,方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對個性化要求較高、情況較復雜、建設需求和標準存在較多變數的項目(如以地下工程為主的建設工程、紀念性建筑、應急項目等)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兩種情形除外:一是按照有關規定無須進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可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二是項目需求明確,達到招標需要的設計深度,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相應明確,或有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規劃或其他審批文件,建設單位可進行有效造價控制,保證項目投資效益,并承擔因項目相關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法律風險的,可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
三個階段發包的情況,分別對應三種合同計價模式。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但招標文件和總承包合同中須明確總概算不得超過批復的投資估算,決(結)算價不得超過批復的總概算。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三)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和管理
建設單位需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設計、采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應委任工程師負責管理工作,并將其監督管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強制監理項目的,工程師由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擔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文件的編制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或工程變更引起合同價款增加的,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工程變更應通過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技術審核,經審核認為確需變更的,由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報建設單位同意后,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發出書面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四)監督管理
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單位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相關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工程總承包活動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應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對一年內兩次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的,相關參建單位不得再承包增城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建設,中介機構不得再參與增城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造成政府投資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