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5〕3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2月24 日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活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征收條例》)、《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21〕2號,下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組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的意見,保證其陳述、質證、辯論的權利。
第三條 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1/2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或者《實施辦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聽證;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的,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條 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工作由市、區政府組織,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聽證會參與人員
第五條 聽證會參與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和聽證記錄員。
第六條 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1名、聽證記錄員1名,由聽證組織部門在未參與征收補償方案制定工作的人員中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由在聽證組織部門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 聽證陳述人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承擔征收補償方案制定工作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擔任,人數不超過3名。
第八條 聽證參加人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組成,人數為單數。被征收人代表在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中產生,不少于聽證參加人總人數的2/3,不多于10人。
被征收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按公告的報名期限提供本人屬于被征收范圍內房屋產權人的有效證明,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在申請期限內,由被征收人推舉被征收人代表。如推舉不成的,由聽證組織部門通過隨機方式選定代表。隨機或推舉時,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聽證組織部門邀請與被征收項目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擔任公眾代表。公眾代表不少于3人。
第九條 聽證會應當設置包含新聞媒體人員席位的旁聽席。旁聽人員不多于10人。
自愿報名申請成為旁聽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方式報名,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資料。旁聽人員按照申請人報名登記的先后順序確定,額滿為止。
第三章 聽證會程序
第十條 應當組織聽證會的,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自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期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布聽證會公告,聽證會公告發布之日距預定的聽證會舉行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將聽證會公告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發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聽證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組織部門名稱及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記錄員名單;
(二)聽證事項及其簡要說明;
(三)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內容;
(四)聽證報名條件、期限和方式;
(五)被征收人代表和旁聽人員的產生辦法和名額;
(六)其他應當為公眾知悉的權利和事項。
第十二條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及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聽證會舉行的相關事項與聽證會參與人員、旁聽人員的名單,書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旁聽人員參加聽證,并將聽證邀請函送達公眾代表。
第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3個工作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相關人員回避,并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的回避,由聽證組織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員核實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及其身份證明;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會參與人員名單與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有申請回避的,告知其申請回避的結果;
(三)聽證陳述人進行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說明;
(四)聽證參加人質證、提問和發表意見,聽證陳述人進行答辯,可以向聽證主持人遞交有關書面材料;
(五)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就聽證事項的主要事實和觀點進行辯論;
(六)聽證參加人、聽證陳述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應當圍繞聽證內容陳述意見,不得發表與聽證內容無關的意見或進行人身攻擊、散布不當言論,擾亂聽證秩序。旁聽人員不得在聽證會上發言、提問,不得妨礙和擾亂聽證秩序。未經聽證主持人同意,不得攝像、錄音或使用網絡傳輸設備。
第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就聽證會全過程制作書面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名稱、事由;
(二)聽證會參與人員的姓名或名稱、聯系電話、聯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職業、職務等基本情況;
(三)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各方發表的意見和理由;
(五)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聽證會結束后,聽證筆錄交由聽證會參與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名;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上注明情況。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聽證會全過程。
第十六條 聽證會結束后,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在10日內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組織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的產生方式及其基本情況;
(三)聽證參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見或者建議及其依據、理由;
(四)聽證會爭論的主要問題;
(五)對聽證會各方意見的分析以及處理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附聽證筆錄等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征收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聽證報告,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八條 聽證會有2/3以上聽證參加人出席方可舉行。出席的聽證參加人人數達不到規定人數的,聽證組織部門可以遞補選取聽證參加人,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延期舉行聽證會,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延期舉行聽證會的,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聽證參加人,發布延期公告,并說明理由。延期后仍無法舉行的,聽證組織部門可以取消聽證。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聽證組織部門可以調整聽證時間、地點或中止聽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及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不報名參加聽證,聽證參加人或旁聽人員缺席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擅自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9號)同時廢止。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