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為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
為深入推進我市“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效能、優化行政審批環節、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2016年以來,市政府決定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前已分三批對審批中介事項開展清理規范,先后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79項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6〕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71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7〕1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8〕3號)等文件公布。經與有關部門反復核實,市編辦匯總形成了保留為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共96項。更多>>
一、本次公布的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構、機構性質、服務時限等要素。
二、各部門要在本通知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和網上辦事大廳公開本部門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認真聽取社會各方面對相關中介服務事項進一步清理規范的意見建議,對取消后更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事項,應進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對改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事項,應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各部門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公布后,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釋以及國家、省、市的改革要求實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包括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增加、取消和要素變更等情形,具體由各部門向市編辦提出,并由市編辦按程序辦理。
四、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強化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并依法加強對本行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管,嚴格查處故意拖延時間、巧立名目亂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等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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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中介服務機構性質 | 服務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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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監理報告編制 | 中央和省財政投資的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 市國土規劃委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三十六條 2.《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97號) | 具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2 |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 |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核發 | 市國土規劃委 | 1.《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第四十六條 2.《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第五十一條 | 具有乙級及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測繪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3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所需的地下管線規劃核查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國土規劃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23號)第二十四條 | 具有乙級及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測繪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4 | 建設工程規劃放線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國土規劃委 | 1.《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第四十五條 2.《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第三十七條 | 具有乙級及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測繪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5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現狀地形圖規劃核查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國土規劃委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23號)第二十四條 2.《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3.《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第二十八條 | 具有乙級及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測繪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6 | 建設項目選址現狀地形圖規劃核查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市國土規劃委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條 2.《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第三十二條 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2年第12號)第十二條 | 具有乙級及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測繪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7 |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評估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市國土規劃委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條 2.《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第三十二條 3.《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2年第12號)第十二條 | 具備城鄉規劃編制相關資質的單位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