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為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
為深入推進我市“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效能、優化行政審批環節、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2016年以來,市政府決定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前已分三批對審批中介事項開展清理規范,先后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79項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6〕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71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7〕1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穗府規〔2018〕3號)等文件公布。經與有關部門反復核實,市編辦匯總形成了保留為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共96項。更多>>
一、本次公布的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構、機構性質、服務時限等要素。
二、各部門要在本通知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和網上辦事大廳公開本部門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認真聽取社會各方面對相關中介服務事項進一步清理規范的意見建議,對取消后更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事項,應進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對改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事項,應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各部門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公布后,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釋以及國家、省、市的改革要求實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包括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增加、取消和要素變更等情形,具體由各部門向市編辦提出,并由市編辦按程序辦理。
四、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強化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并依法加強對本行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管,嚴格查處故意拖延時間、巧立名目亂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等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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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中介服務機構性質 | 服務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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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或校準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市質監局 |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4年第72號)第六條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一般10個工作日內 |
2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檢驗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 市質監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十九條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1年第11號)第三條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3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所需的游樂設施監督檢驗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質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4號)第二十五條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4 | 鍋爐使用登記所需的鍋爐水質或有機熱載體檢驗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質監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4號)第四十四條 2.《鍋爐使用管理規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4年第98號)第三十二條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5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所需的狀況不明工業管道安全評估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質監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4號)第三十三條 2.《廣州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穗府令第131號)第二十三條 | 具有相關檢驗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6 | 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過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檢驗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質監局 |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第二十八條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7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所需的定期檢驗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質監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4號)第四十條 2.《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第二十六條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8 | 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許可所需的委托檢驗 | | 市質監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2.《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第二十六條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
9 | 高污染燃料鍋爐使用登記所需的特種設備使用環境評估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市質監局 | 1.《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第四十條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第二條 | 具有相關環評資質的機構 | 事業單位、企業 | 雙方協商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