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灣居民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復印件公證 | 對司法部關于法律職業資格認定的初審 | 市司法局 | 《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2008年第110號) | 臺灣地區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復印件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關材料并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嚴格審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好對申請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
2 | 律師事務所(分所)實物方式出資的資產評估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管理辦法》(粵司辦〔2009〕275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物方式出資的資產評估報告;申請人只需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有效的資產證明即可。 |
3 | 參與合并或分立的律師事務所財務審計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在申請律師事務所合并或分立時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 |
4 | 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驗資或財務審計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管理辦法》(粵司辦〔2009〕275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或審計報告 |
5 | 申請律師事務所注銷所需的審計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管理辦法》(粵司辦〔2009〕275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 |
6 | 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資金數額的驗資 | 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市司法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在變更資金數額登記時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申請人只需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有效的資金證明 |
7 |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身份證明公證 | 對司法部關于法律職業資格認定的初審 | 市司法局 |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94號) | 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身份證明公證 |
8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健康狀況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由區、縣級市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原件" | 縣級以上醫院 | 申請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證明材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區、縣級市以上醫療機構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