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除外)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國宗發〔2006〕52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質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說明技術評估、評審 |
2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指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國宗發〔2006〕52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質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說明,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說明技術評估、評審 |
3 | 宗教活動場所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可行性說明編制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審批(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除外)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2005年第2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說明,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說明技術評估、評審 |
4 | 寺觀教堂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可行性說明編制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審批(指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2005年第2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說明,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5 | 易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擬遷移地點和擬重建場所的可行性說明編制 | 易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市民族宗教局 | 《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2012修正)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說明,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