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市國土規劃委 |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2號)" |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材料 |
2 | 采礦許可證遺失聲明 | 采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 登記機關所在地的主流媒體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媒體刊登遺失聲明 |
3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批前公示圖設計及制作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市國土規劃委 | "1.《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2.《廣州市城鄉規劃公示公布試行辦法》(穗規〔2014〕1007號) " | 具有相關設計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編制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批前公示圖,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規劃批前公示圖技術評估、評審 |
4 | 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人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 | 市國土規劃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75號 ) |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5 | 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人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 | 市國土規劃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75號)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
6 | 乙、丙級測繪資質申請人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 | 市國土規劃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75號)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
7 | 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人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檢定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 | 市國土規劃委 | 《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國測國字〔1996〕24號) | 具有檢定資質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測繪計量器具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8 | 乙、丙級測繪申請人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檢定 | 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及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 | 市國土規劃委 | 《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國測國字〔1996〕24號) | 具有檢定資質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測繪計量器具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9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采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 |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審批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10 |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 采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第17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 | 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
11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探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 |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由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12 |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 | 探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9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查實施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13 |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4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第12號)" | 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15 |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市國土規劃委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87年發布)《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發〔2008〕163號)" |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